百度下架P2P内因

作者:吴景丽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6-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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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被定义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经两年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观之,中国虽起步较晚,但在移动支付、P2P等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

  互联网金融,一个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的新兴行业,野蛮生长往往在所难免。迅速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和相关规范之中,才可能规避诸多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从相关案例归纳之,其P2P诉讼问题。

  P2P的本质是民间借贷。当前,传统的民间借贷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交易快捷,加之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而不通过银行进行借贷。

  P2P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Lending Club和Prosper是美国两大P2P公司,归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比之下,我国P2P行业起步晚,但增长异常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有2000多家公司,为世界之最。但由于监管和规范不到位,截至目前有近二百家“跑路”,由此带来一系列诉讼方面的问题。

  纯正欧美模式的P2P,以上海的拍拍贷为例,其模式大致是通过居间合同,赚取居间费用,也有一些P2P公司引入了担保环节。

  从监管角度看,目前我国P2P行业的主要问题,首当其冲要数资金池。把资金吸收到自己的平台之下,资金有可能会被挪用,进行非法集资。还有的号称是经过了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但实际上可能是一种“假托管”,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托管,资金仍有可能被动用。

  其次是P2P公司的担保问题。因为国内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为防投资人不信任P2P平台从网上抓取的债务人的相关数据,为增加投资者信心,有的P2P公司便与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合作,由其进行担保。

  但是,这样的担保还可能存在假担保、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P2P本身交易量不断增大,可担保公司资本金几乎不变。随着P2P体量不断增长,担保力可能不足够。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目前还不完备。个人信用评分相对落后,加之各家P2P公司本身也没有信息共享制度,借款人在一家P2P公司借款后消失,还可以在另一家公司继续骗贷,且能一骗再骗。这种情况下,只有各平台建立统一的“黑名单制度”,才能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骗贷行为。

  由此可以想见,P2P法律上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刑事和民事。

  民事方面,涉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如果提起诉讼,正常情况下谁当原告?在我看来,对于P2P而言,应该是投资人来当原告。

  如果投资人、借款人和平台在网上签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若借款人不按时向投资人归还借款,由平台把本息还给投资人,投资人直接转让债权给平台。此时平台就成为债权主体,就具有了原告主体资格。

  谁来当被告?一般情况下,应该债务人是被告,也就是说P2P的借款人在诉讼当中是被告。如果借款人有担保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起诉之后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比如借款金额是3万元,按期未归还,引起诉讼。平台从3万元中扣除1000元,作为平台管理费先拿走了,实际上借款人只拿到2.9万元,那样借款本金是不是会被认定为2.9万元?有的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其依据是利息不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就要按扣除后的金额确定为本金。

  平台的居间费用性质又应如何认定?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思考。另外,诉讼中还有一个利息保护的问题。一般而言,借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比如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6%,那可能法院保护的利益不超24%。那么,如何处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存的问题?二者可以同时保护,也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以旺旺贷“跑路”事件为例。2014年4月15日旺旺贷跑路,后来受害人起诉了百度公司,理由是百度给P2P公司进行了V字认证,但事实上,这样的认证只是保证该公司是在工商进行注册的企业,而不能保证公司不跑路。

  之后,投资者和百度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百度公司认为只要能查证投资人通过百度找到这些P2P平台,就给予赔偿了。此案就此撤诉结案。但百度事后认为,自己向这些平台仅收取很有限的管理费,却承担如此之大的责任,得不偿失,便下架了一些P2P平台。

  此外,P2P案件还会涉及电子合同的证据保存问题,比如时间戳怎么认证?电子证据举证艰难,有的公司已经在电子证据保存方面做了技术创新,但电子证据存储目前仍然是个很大的技术问题。这也是互联网案件诉讼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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