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范迈出关键一步 监管细则实操层面尚存难点

来源:中国企业报
2016-01-05 13: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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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规范迈出关键一步,监管细则实操层面尚存难点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各方反应不一,更多的是一种观望,表现出业内的一种谨慎,即希望在实战中检验这个《办法》,以提出更契合实际的行业规范。

  但目前为了吸引投资者,拆标、假标、秒标等情况频现,一些P2P平台还会触碰投资资金,更有甚者会借平台形成资金池,这都是P2P行业的红线。为更加清晰的了解学界和商界对这些问题的真实认识,《中国企业报》记者与业界专家进行了多方探讨。他们是:

  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王沛然,咨询范联合创始人兼网贷管理委员会副秘书长;

  朱明春,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

  殷燕敏,银率网主编;

  余军,小牛在线COO。

  解决资金存管瓶颈

  保护投资人利益

  李爱君:“征求意见稿”凸显对出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符合网络借贷模式风险承担主体的特征,因为在网络借贷交易结构中风险承担者主要是出借人。另外“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网络借贷应是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李爱君:“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资金存管机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存管机构。这就意味资金存管机构范围有所放宽,不仅限于商业银行,只要符合存管相关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以进行资金的存管。

  另外,“存管机构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其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就意味着未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的存管的责任减少、风险减少,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平台资金存管的条件会降低,有利于网络平台资金存管工作的开展,银行对资金存管的积极性将增强。此规定解决了P2P资金存管的瓶颈。

  朱明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平台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同时也说明进行存管的银行在明确投资人执行投资之后,不对所投项目承担风险,未来平台对接银行存管的事情应该会有所破冰。

  朱明春: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禁止的部分没有提到禁止引进第三方担保或者设置风险备付金,目前大多数平台都是引进第三方担保或者风险金的模式,这一方式平台还可以继续使用,对投资人来讲投资的保障措施依然在,投资人认可度会很高。

  余军:“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账户隔离,也就是由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这是为了防止P2P企业搞资金池,避免主动或被动地形成庞氏骗局,其实这条跟股市、期市的资金托管差不多,可以防止暗箱操作的弊端,但同时增加了P2P企业的运营成本,目前P2P资金存管,费率一般在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不等,可这种费用只有大企业才能承担,对于本身并不是非常盈利的平台来说,自有资金本身就不足,如果投资方资金数目庞大的话就会被动的增加P2P企业运营成本,造成盈利能力下降,很有可能迫使企业铤而走险向高风险项目放款。

  监管主体不明确

  银监会缺位

  余军:“征求意见稿”若实施,对于行业的后期净化作用值得期待。接近年底,平台卷款跑路情况增多,在遭遇欺诈等事件之后,部分投资人投资决策将更加谨慎,部分平台甚至可能出现资金净流出情况,一些购买长标的投资者会提前转让。转出资金,这对平台的运营也是一种不小的资金压力。但这对那些坚持务实稳定的P2P平台是利好,努力做好服务,控制投资风险是P2P平台的运营核心。

  李爱君:“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主体。监管主体有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而且进行了分工,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王沛然:关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将监管P2P网贷的权力和责任统统下放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同地区的金融监管尺度和落实进度等是不可能保持一致的。地方上管的过严,势必会导致地区部分民间资本外流,对地区自身发展不利;而地方上放任自流,其结果绝对不是银监会愿意看到的。由银监会到地方金融办再到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的监管体系是合理的,但这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就是银监会对地方金融办的指导和约束。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对此没有明确说明和解释,如果不说明,容易导致不同地域执法难度加大。

  朱明春:“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省级的行业自律组织未来承担制定行业标准,提供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受理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工作。”第三方自律组织发挥一部分监管功能,可以帮政府承担一部分沟通和疏导职能,同时开展自律检查工作。

  殷燕敏:诸如此类的问题,未来仍需进一步细化。细化内容可能是靠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执行,这样可能各地之间的标准会有所不同。

  定位P2P“信息中介”

  线下如何规范?

  王沛然:关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虽然P2P一直以来被官方定义为金融信息中介,但是绝大部分的平台肯定是越界的。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把信息中介这一概念做了着重强调,意在尽快落实这一方面的监管,从而将资金池\自担保\拆期限标以及平台承诺保本等行为控制住,杜绝可能导致平台跑路的风险。

  殷燕敏: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监管细则,给P2P做了定位——信息中介,也对平台的信息披露做了明确规定,但在真正执行起来,很多细节还需进一步深入界定。比如不得提供增信服务,那么担保机构的引入是否合规?信息披露方面,如果平台做虚假信息如何惩戒,谁来考评,还有一些具体的披露指标,逾期率、坏账率等指标的统一计算方法。

  李爱君:“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了网络借贷平台的理财咨询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规定明确禁止了网络借贷平台的理财咨询业务,这会给一些对相当于理财咨询的平台或做类似业务的平台带来影响。

  王沛然:关于线下业务。确切地说,放贷业务出于风控的需要,开线下门店没问题。但是其它业务,特别是理财端,线下门店是严格禁止的。至于其它形式,例如对投资用户进行基础知识的培训,这种形式可否在线下开展呢?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所用措辞尚不足以界定此类行为,而这恰恰是线下门店可以打擦边球的方向。再进一步,线下门店可否直接推广理财端产品,并且在店内配备电脑让用户操作呢?由于线下门店涉及面很广,那么线下门店可以做的事情必然需要明确规范,而不能出现这种大面积的灰色地带。

  余军:事实上,整个“征求意见稿”,对于P2P行业的定位还是做出了很大的调整,也表明政府对这个行业的重视。但是规则中,对于P2P线下业务这块还是管控过于严格,很多P2P企业执行起来,应该说难度比较大。

  监管放宽松

  更注重事中和事后

  朱明春: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此前调研时看到的有很多变化:整体监管较之前一稿要宽松。具体包括像注册资本金\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安全的资格认证这类的前置审批都没有了。现在监管的思路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去除前置审批,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

  朱明春:这种监管思路对企业来讲是一件好事:没有前置审批,显示监管层对行业更包容。负面清单明确了行业的合规边界在哪里,只要不超出边界,所有的创新和探索都是被允许的,也是鼓励的。

  朱明春:“征求意见稿”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都做了相应的监管部署。说明监管部门做了充分调研,对行业做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行业来讲是好事情,监管整体还比较严,未来具体落地对行业整体发展有多大影响还有待观察。

  王沛然: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看似首次界定了很多细节,但其可操作性仍然有限。强调地方金融办而弱化银监会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同样的片面强调地方金融办而不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的做法也是纸上谈兵的做法。监管的落地,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地落实。

  余军:“征求意见稿”中,直接借贷的定义不明确,风险准备金是否适用所有平台,平台需要披露的信息太多,建议减少,如果按照细则里面来操作,那么每一家P2P公司至少都是公众企业了,跟上市企业并没有区别。

  李爱君:第十条规定:“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目前大量平台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了拆分,因此就产生了期限错配与资金链断裂。此规定将最大程度杜绝期限错配与资金链的断裂。

  运营门槛明显提升

  细则界定不清

  殷燕敏:对于监管细则的预期,此前业内都会认为监管会对P2P行业有一定准入门槛,比如注册资本金需要达到5000万元等硬性指标。但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涉及到此类硬性指标,重心放在了对平台本身业务实质的规范以及全面监管上,表面看起来准入门槛依然很低,但实质上要达到监管的要求,运营门槛已明显提升。

  不过,对于规范发展的平台而言,监管细则的出台还是积极的和有利的,这意味着P2P行业有了生存守则,政府对行业的认可,不再是属于无人治理的荒芜地带。但从监管细则本身与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如果严格依据细则条款执行,目前很多P2P平台都不符合监管要求,虽然有18个月的缓冲期,但是监管细则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细节有待细化和完善。目前的监管细则仅能作为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意见,现实中业内很多创新的业务还有待探究合规问题。

  还有业内对于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控制统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此处,小额如何界定?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如何控制?不能P2P平台以自家的情况去做判断,不然这条就没有意义了。

  余军:事实上,很多存在的问题,并不单只是监管规则就能解决的,这里其实还涉及平台自身的道德约束,自律,还有自身的运营情况等。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列举了十二项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对于行业规范来说,确实影响很大,监管层的态度也是很明显的,但是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在实体经济下行阶段,很多企业日子很难熬,本身资金链就不充足,举债度日的也不是少数,而政府对于企业发债、抵押融资方面并没有过多限制,因此P2P行业的项目标的完全可以通过包装流入高风险企业,因此,这些负面清单不过是增加了借款方自我包装负担,并没多大实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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