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征求意见稿:利好意图明显

作者:张冲 来源:鸣金网
2016-01-05 1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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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自下半年起,有关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保险、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全国、地方性监管政策、暂行办法频出,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借贷行业,也从野蛮生长步入监管收紧的阶段。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地,面对期盼已久的新监管细则,业内人士从欣喜激动到冷静思索,如今,对《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细节有了更加清晰多样的见解。

  信息披露等细则成为重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邓建鹏表示,718指导意见出台后,基本给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定下了初步的监管框架,指明了监管方向。《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与718指导意见一脉相承,指导意见中涉及的信息中介、银行存管、消费者保护和教育、信息披露等内容均在《征求意见稿》中被进一步强调。

  新《征求意见稿》在多处强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双方借贷信息和平台自身运营信息、第三方审计信息等。

  银客网总裁林恩民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强调网贷平台坚守信息中介属性,这将从根本上改变网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

  九斗鱼CEO郭鹏表示,“透明、公开、理性”是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网贷机构信披若能达到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要求,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理性投资能力,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承担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改进网贷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防范行业风险。

  “创新”仍有宽松的发展空间

  尽管《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行为划定12条“监管红线”、进一步要求“银行资金存管”,短融网CEO王坤也认为,“平台不能对出借人资金本息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在行业普遍刚性兑付的情形下平台如何解决是一大难题,但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对行业是一大利好,尤其对合法合规的“创新”予以空间。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征求意见稿》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并未对行业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是明确了更多平台禁止的行为。“底线监管”将监管带来的行业洗牌和风险降到最低,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监管态度:保护金融创新、坚持市场自律、同时进一步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

  至于网贷平台普遍关心的“12道红线”,王凤华表示,“12道红线”事实上是对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属性的进一步解释,监管层的意图是让P2P网贷平台所从事的业务更为纯粹。这也就意味着,P2P网贷行业的创新更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监管细则的出台,也将迫使很多平台对未来的发展战略做出转型调整,P2P网贷与财富管理业务分离可能将成为一大趋势。

  监管层态度“暧昧” 监管细节仍待完善

  《征求意见稿》对于前期野蛮生长的P2P平台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但也有不少学者在细致研究监管细则内容后,发现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月3日,由中央财大携手网贷315联合举办的监管研讨会如期举行,会上,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专家、学者针对P2P监管征求意见稿畅所欲言。

  有学者认为,此次监管分为中央与地方协同监管,虽然目的是好的,但是并没有提出合适的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将监管权利、职责过多的下放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有相应监管资源、人才值得商榷;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性质复杂,比如事业单位并无行政处罚的权利,如何对网贷平台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

  其次,《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但依然没有风险处置、救助机制。一旦平台发生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如何处置、如何救助的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最后,《征求意见稿》仍有许多规定需要细化,比如平台内部管理、业务活动如何监管?支持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但合作应该如何进行?“关联交易”的明确定义是什么?这些不确定因素都是未来需要解决和强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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