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担保趋势下P2P牵手保险成为避风口?

作者:杨立 来源:零壹财经
2016-01-05 00:00:00
分享

去担保趋势下P2P牵手保险成为避风口?

  诚然,在去担保化的大趋势下,由保险公司保障资金安全确是一大亮点。但不能忽视的是,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成本是比较高昂的(保费与风险是正相关关系),草根平台很难承受;

  一、保险公司在合作中究竟保的是什么?

  其实,在保险行业的监管中,并未就其与P2P行业的合作领域完全放开,目前保监会允许的合作范围还是比较有限的,所谓的“资金安全”大多是指“因盗刷、盗用导致账户资金损失这一非常规风险”。

  以财路通为例,该平台在其官网首页位置上发布了一则“中国人寿财险与民安财产保险公司联手承保”信息,以“100%本息保障”、“保险公司承保”等字样进行宣传。但通过对合作机构的调研发现,其合作方中国人寿这样表示到:“中国人寿财险北京分公司与财路通合作仅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他风险保证保险均不在公司的承保范围。如果客户购买财路通理财产品,中国人寿将不承担投资资金的任何责任。”也就是说,与保险公司合作是实,但100%资金安全保障是虚。

  其实,目前还基本上不存在由保险公司100%承保投资人投资资金安全的案例,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有多大,必须深入到其与平台合作的保险产品,且投资者要特别注意不同保险产品的免除责任(不保的范围)。

  二、保险公司与P2P平台主要的合作方式

  据调查,目前保险公司与P2P平台合作的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上文提到的为投资人面对的盗刷、盗用等非常规风险提供保障,比如账户安全险;二是为借款人提供人身安全保险,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实质是针对借款人的人寿保险;三是为平台高管提供避责服务,保障高管层人员因合同条款不清等问题造成的事故责任,比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董责险);四是为担保标的抵押物提供相关的保险服务,实质是财产保险;五是为信用贷款者提供信用保险,主要针对无抵押物的信用标,保额较低,主要体现为信用险;六是履约保险,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其中,账户安全险、寿险、责任险和财产险保障的范围都属于小概率事件,是保险公司的常规业务,跟P2P网贷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平台宣传最多的“本息保障”、“100%资金安全”几乎没有实质关联,但却是当前二者合作方式的主流。换言之,目前保险公司主要是基于其自有产品(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等常规产品和类似董责险等个性化产品)与P2P平台进行合作。

  信用保险和履约保险已经算是触及到了P2P网贷平台的核心业务地带,但因其风险较高,保险公司对其尚处于比较保守、谨慎的态度,因此在合作的过程中,这种方式属于少数范畴,普及率很低。

  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与履约保险究竟为何物?

  (1)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

  信用是商品买卖中的延期付款或货币的借贷行为,信用保险的产生是基于信用制度的发展。常规来说,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只能是企业,具体可以分为商业保险、出口保险和投资保险三大类,其中商业保险又包括贷款信用保险(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债权人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赊销信用保险(保险人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和预付信用保险(保险人为卖者交付货物提供信用担保);出口保险是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投资保险又被称为政治风险保险,保险人承保的是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因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主要目的是鼓励资本输出。

  信用保险发展到后来,也出现了以个人信用为标的的保险产品,比如常见的雇员忠诚保险就是一种个人信用保险,保障的是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外,还出现了个人消费信用保险这一个性化险种,它具体是指个人在没有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个人消费信用保险,由保险公司对其信用进行担保,就可在短时间内从银行获得小额消费贷款,若其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目前这一领域的代表产品有“平安易贷”,个人缴纳保额(金额与贷款额度一致)的20%作为保费,即可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息为一般贷款利率,但综合成本较高。在这种贷款信用保险中,银行是权利人,借款人是投保人,权利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保险人为被投保人提供信用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从各方主体关系来看,这种模式和信用保险的定义是有出入的(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是权利人)。

  (2)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由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拥有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其中,投保人是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债权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权益。常见的保证保险产品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综合来看,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①保险合同涉及的主体关系不同。常规的信用保险中,权利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是被保险人,债务人和信用被保证人是同一人,为投保人;

  ②保险责任不同。保证保险承担的是一般责任保证,信用保险是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具体差别类似保证担保的法理内容,具体见笔者的专栏文章《保证担保》;

  ③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担保行为,保险人是以其信用向投保人提供担保,收取的是担保手续费,而信用保险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保险产品,投保人缴纳的是保险费,是保险公司通过精算后确定的风险承接费用,承保责任较大。

  (3)履约保险

  履约保险,是对债务人履约能力的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险形式,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承诺,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到P2P网贷行业中,履约保险的投保人是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是平台投资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保障的范围是被保险人的本金和收益,借款人的履约能力除了要考虑包括还款能力在内的客观因素,还要从诚信的角度考虑其道德风险。

  特别要说明的是平台作为投保人这一现象。从当前各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信息披露来看,目前还很少看到由平台用户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的情况,故在此推测,可能存在直接由平台作为投保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的行为,保险成本在用户的融资成本和收益中进行摊销。暂且不论这一过程的增信效果与影响,先就法律层面来看看平台投保的合规程度。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的存在,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乍看之下和被保险人是没有太多保险利益关系的。深入调查后,发现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此做了如下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单从文字上看,上述法条可以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其他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另一种则认为,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建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具有实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这种实质利益关系除了亲属或近亲属等关系外,还有依据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利益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合伙关系、劳动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等。

  结合P2P投资实践来看,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平台出具协议的相关内容。

  四、当前都有哪些平台为投资人保障了哪些安全?

  在P2P行业去担保的趋势下,在行业风险不断聚集的背景中,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增信,成为了当下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具体而言,国寿财险、民安保险、大地保险、众安保险、天安保险等多家财险公司都曾传出开始尝试与P2P进行业务合作的消息,涉及P2P平台多达10余家。

  就合作内容而言,目前还主要聚焦在财产险、意外险、账户安全险等一些无关痛痒的产品上,比如拍拍贷、挖财网等平台联姻保险公司,保障其用户个人交易账户的资金安全。

  当然,随着P2P行业的发展,二者的合作也在持续深入,可以看到,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在尝试为P2P平台用户提供信用保险、履约保险,甚至“跑路险”等产品。比如,天安财险与米缸金融达成了战略协议,双方将在履约保证保险方面开展合作;精融汇与华安保险合作引入履约保险;懒投资签约阳光保险,为平台用户提供国内贸易险,保障买家的信用;宜信联合信托公司发行了一款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产品,主要是为用户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服务,算是信用保险的一种。此外,黄河金融的案例较为特别,它与浙商保险达成合作,就平台股东万好万家集团对平台项目的担保协议进行履约再保险,总保额800万,单笔保额上限50万,相当于给用户资金安全进行了一个双保险,但额度有限。

  虽然P2P网贷行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不能忽视的是,这种模式在当前的普及率并不高,事实上很多广泛报道过的合作案例最终进展都不大,大多停留在纸面上。且合作的平台,大多也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项目进行合作,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擦亮眼睛,一看有没有保险,二看保什么,三看不保什么,四看赔付原则。

  五、P2P牵手保险的难点与空间

  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是基于大数法则,依据保险标的所面临风险的规律性(财产保险主要指损失概率,人身保险主要指死亡率等)、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及经营状况、保险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单位保险金额所应收取的保险费。

  在产品研发设计上,由于P2P产品目前还属于非标资产,且创新速度快,保险公司很难对其风险进行量化,从而也导致定价的困难:定价过高导致融资成本过高,影响P2P资产收益;定价过低又不足以覆盖其风险。

  在产品经营上,P2P产品的创新性导致其个性化较强,覆盖率较低,时效性较短,而保险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在于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需要依靠销售规模。毫无疑问,P2P行业资产的这几种特性,对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运营成本是提出了较大的挑战的。

  虽然P2P行业与保险公司的牵手存在种种问题,但仍然没能阻挡二者合作的热情,平安成立了陆金所,阳光成立了惠金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也加入到了这个行列等等。可以预见的是: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板块,随着行业的继续发展与监管的落地,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放弃这块蛋糕的,二者的合作方向必将持续深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