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邢 力
近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呼唤已久的对乱象丛生的P2P行业的监管终于要落地了!
12条禁令是最大亮点
《办法》对网络借贷进行了界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也就是说,P2P平台只是个体和个体的借贷平台,这就是P2P的本原,为此,《办法》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12种禁止行为。
(一)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这一条禁令是直接针对最严重的平台自融问题和资金池问题而设立的。如今很多跑路出事的平台都存在自融问题,包括E租宝也是采取炮制虚假债权的方法进行变相自融。
这种收到大家的钱,不拿去给真实借款人,而拿去自己用了的行为才是最为可怕的,危害极大。当然,除了不能自融,也不能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或个人融资,变相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也将被禁止。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这一条是为了禁止平台用各种办法来规避上一条的规定,继续把投资者的钱留在自己手里做资金池,但这一条主要是强调资金要有第三方托管,如果没有第三方托管,那肯定涉及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可以预见到,未来没有银行等权威资金存管方愿意进行资金存管业务的P2P平台都将很难生存下去。
(三)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在所有禁令中,这一条是杀伤力最大,也是最难执行到位的。因为中国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网络借贷信用体系就更糟糕了。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的P2P平台,都不同程度承诺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
《办法》里出现这一要求,一方面是强调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不应该提供担保和承诺保本保息,因为这样就异化成了信用中介;另一方面其实就是希望所有的P2P投资人能够有风险自担意识,打破中国投资者那种不出问题追求风险收益、出了问题又去找政府闹,总是习惯于刚性兑付的思维惯性。
(四)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未来,P2P也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了。因为细则对出借人也设置了金融门槛,例如需要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等要求。
(五)禁止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也就是明确P2P平台不能充当银行的角色,不能创造货币。事实上,如果一个平台不能自融资和归集资金,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发放贷款”的功能了。
(六)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由于投资者希望的投资期限往往比较短,特别是有些投资者希望资金是灵活、随时可用的,而融资方则往往希望借钱的时间可以长一些。这么一来,就会形成一种短借长贷的市场需求。
这种情况在银行很常见,但是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所以目前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错配的情况将来应该会在P2P市场中逐渐消失,这也意味着现在非常火热的P2P活期理财产品未来的命运将存在巨大变数。
(七)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对于大部分P2P平台来说,这一条规定没什么影响。反倒是对一些规模比较大,已经走在监管之前的大平台有一定的影响。
正是由于看到了P2P市场有巨大的监管风险,所以许多靠P2P起家的公司已经转型成了多元化的理财平台,代销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在内的各类正规的理财产品,今后这些平台可能就必须要剥离这些代销业务了。如果你投资的P2P平台也存在这些理财“功能”,你就要当心了。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这还是在强调其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角色,不能一边当信息中介,一边又充当代理机构。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这一条也很重要,实际上就是迫使平台要大幅增加透明度。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所有出事的平台恐怕都不满足这一条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P2P平台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还应该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以及管理团队情况等。
(十)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在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中,不少P2P平台便做起了股票融资、配资的业务,即投资者给他们的钱不再是拿去给公司经营生产或者个人消费,而是给其他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炒股票了。所以今后这类主打股票配资的P2P平台恐怕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建议投资者不要碰。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P2P和众筹本来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两个分支,P2P归银监会管,众筹归证监会管。如果P2P也和众筹混在一起,那就会给监管带来巨大的麻烦。所以P2P和众筹一定要划清界限。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其他规定也值得关注
除了最重要的12大禁令,此次《办法》还有许多和投资者利益切身相关的规定值得关注。
首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这意味着以后买P2P产品基本只能上网买了。因为未来的业务将以线上为主,P2P实体门店将急剧减少。类似那种在街边和小区派发传单广告,在超市摆摊设点的行为将被重点打击。
其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P2P资金存管依靠银行是最有利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的,但恐怕会有许多P2P平台可能因为资质等各方面,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标准,从而被淘汰出局。
另外大家要明确,存管银行只是存管而已,仅仅起到了隔离平台自有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的作用。存管银行不代表保障本息安全,因为存管银行是不承担项目的审核责任的。换句话说,如果你的投资出现风险,今后不但不能找P2P平台说事,也不能去找资金存管银行说事,你只能自己承担责任。网贷投资风险被完全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你需要自己去衡量这笔投资是不是安全可靠,学会风险自担。
最后,《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银监会给了目前2000多家P2P平台“改过自新”的机会,时间是在18个月内。如果18个月内依然无法改成符合《办法》要求的样式,就别怪监管部门不客气了。
明确监管人:银监会牵头
《办法》还明确了监管机制,监管方面银监会牵头,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协同,还有地方金融办。从根本上改变网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有利于治理行业乱象,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
但在监管层人士看来,以银监会统领,公安部、网信办协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监管框架来实现对P2P的管理,其实际执行效率可能存在一定的折扣。因为设立监管部门统领,具体监管职责交给地方金融办,这种思路已在地方各类交易所上实施过一次了,但实践证明这种监管机制存在一定的执行障碍,也需要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和加强。
不管怎么说,未来18个月,P2P行业必将面临一场大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