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提醒五条合规平台条件

作者:唐福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6-01-04 09: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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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福勇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广泛征求意见,而网贷行业鱼龙混杂的现象仍会在未来一段时期存在,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需要从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去寻找到一些判断网贷平台安全性的条条框框。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监管新政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一方面兼顾了保护金融创新的“松”,同时也对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网络与信息安全、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等给出了十分“严”的要求,从制度上规避了平台的道德风险,给投资者提供了制度上的保护。在王凤华看来,如何选择一家靠谱的P2P网贷平台,最新出台的监管细则也已经给出了一些明确的答案供投资者参考。

  其一,平台是否触及政策红线。在征求意见稿中,再次重申了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身份,并指出其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提供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划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触碰的“12道红线”,不仅包括禁止自融、禁止设立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还明确了禁止平台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禁止从事股票配资等创新业务。投资者在进行P2P理财时,可首先考量所要投资的平台是否违反了上述“禁令”,远离那些触碰红线的平台。

  其二,债权标的是否小额分散。此次公布的细则在对风险控制的规定中,明确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王凤华认为,P2P网贷的初衷就是解决小微经济体的小额资金需求,强调的小额属性一方面符合P2P信息中介、普惠金融的定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制平台合理控制风险。

  其三,是否有合理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根据细则的内容可以看到,监管新政一旦实施,合规的平台自身均不得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且平台也不可有任何增信行为,平台只作为信息中介的角色,投资者需风险自担。如此一来,一个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对债权质量的把控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对小额债权标的来说,在当前的征信环境下,如果单纯靠线上审核很难有效识别风险,必须有实地考察的线下风控作为补充,才能全面把控风险,保证债权的真实性与安全性。

  其四,信息系统是否足够有保障。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与金融融合的产物,其本身在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就很高。监管细则也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按照国家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其五,信息披露是否足够透明。在涉及投资者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对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也给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平台除需披露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风险评估、还款能力等基本融资信息外,还需要充分披露平台自身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信息、定期年度报告及第三方审计信息等。王凤华对此表示,监管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非常细化和透明,各家平台也会根据这一标准,逐渐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体系,让投资人明明白白投资。如果投资者看不到透明的信息披露,则应远离此类网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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