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融工作办公室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显示签发日期为12月25日。这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首个地方金融办出台的P2P网贷监管办法。
重庆金融工作办公室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显示签发日期为12月25日。这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首个地方金融办出台的P2P网贷监管办法。
通知对重庆市加强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作出了如下规范:
一、明确P2P网络借贷业务规则,坚持合规经营。
二、开展自查自纠,实施业务报告制度
三、规范业务合作,防范风险传导
四、加强组织协调,合力防控金融风险
通知具体要求:
首先,投融资双方应坚持四项原则:信息真实原则、分账管理原则、风险自担原则、联合监管原则。
其次,规范业务行为,严格试行“十不准”:
不准进行自融自保;
不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和发放贷款;
不准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
不准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
不准进行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和设立虚假标的;
不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准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不准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不准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不准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上述“十不准”与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负面清单基本重合,显示这一政策借鉴了征求意见稿。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还要求,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应该主动自查自纠并实施业务报告制度:
1.已经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办。
2.以前未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和新设的网络平台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P2P网络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前,继续停止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
规范业务合作,防范风险传导。通知的具体要求是:
1.小额贷款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告上一个月的情况。
2.融资担保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向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平台进行融资提供担保。
最后,该通知称,按照“分工协作,联合防控”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重庆市将建立风险防控联席工作机制,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