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7位网贷平台ceo解读P2P监管见稿

来源:网贷新闻
2015-12-30 11:36:41

点融网CEO郭宇航解读:

对于细则的总评

首先,无论是通过备案制的监管方式,还是通过负面清单的监管形式,我们都能看到监管层对于整个行业呵护的态度,就是说希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种期许。

第二,在鼓励的同时,对于一些明显的违规和被很多不规范的平台用于作为非法敛资的这么一种手段的做法,得到了明文禁止,使得未来不规范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平台生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使得一些非常显而易见的违规变得没有藏身之地,这将给整个行业一个正本清源、去伪存真的过程。

第三,不设注册资本等门槛,实际上更多体现了一种监管的自信,实际上跟国际上的趋势也是相吻合的,银监会这么做,也可以继续对创新留有空间,可以帮助行业未来不断演化发展,这点是非常积极的意义。

细则对于未来行业趋势的影响

总体来看,这个细则征求意见稿从非常多的细则上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对于草根创业平台来说,基本关闭了创业的可能性。对于大平台来说,也要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才能完全符合规定。

恒富在线总裁龙艺佳解读:

此次监管细则在年前出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重大利好。细则既给予了行业创新发展的空间,也给想合规发展的平台制定了发展的标尺和红线,更强调了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和保护。这无疑是非常全面且可探讨的有效制度,对于网贷行业的发展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一、多部门分层次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处置;

细则规定由银监会制定网贷机构统一制度规则,省级人民政府管实施监管和处置责任,同时要求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多部门进行分类协作监管。这为网贷平台的行业做到了有法可依,便于实施。

二、备案制度,为监管事中事后奠定基础;

先照后备案制度,着眼于事中事后监管,有助于行业创新发展,体现了监管层对行业的爱护。同时,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细则,更有利于行业的监管和防范。

三、负面清单管理,有助行业创新与监管;

负面清单制,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给予处于探索创新的网贷行业宽松的发展空间,制定红线边界,引导规范发展,鼓励行业创新,也是监管层和行业的共识。

四、出借人借款人行为规范,引导理性投资;

细则中打破了刚性兑付,对出借人做了重点考虑,要求是实名注册的投资人、小额分散投资、以及投资行为风险评估,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做了约束,同时要求网站不得宣传保本保息,对借款进行真实批露、这既是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认清风险,同时,也是对平台健康发展的合理引导。

五、银行资金存管,防范资金风险

细则要求网贷平台应该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这也是多次在监管要求中提出的,恒富在线积极响应监管要求,今年10月已经和广东华兴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合作,资金存管既是防范资金池风险和挪用风险,同时,也是对投资人的极大保护。当然,这对平台的资质要求就提出很高的标准,对不少平台也是一个考验。

总体来说,我认为此次细则出台,对平台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准则,同时监管层给了18个月的合规转变期限,为那些想真正做好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提供了清晰的合规化指引。恒富在线一直坚持合法合规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一直坚持自我的完善和发展,相信此次的细则将为2016年网贷平台的规范和完善拉开序幕。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解读:

12月28日,《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对监管主体、行业备案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网贷借贷中介机构提出包括禁止自融、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条禁令,也首次就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责做出了详细说明,明确了“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

整体而言,监管的定调还是较为宽松,延续了负面清单的监管风格,并没有设置诸如注册资本金、牌照监管等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之严格是超预期的。

一方面是平台备案,《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这表明了监管层力主掌控网贷平台核心信息,希望借此把握整个网贷行业的脉搏,及时把控风险。

同时,《办法》就融资信息和机构经营管理信息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文中多次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的修辞,对披露条目做了细致入微的阐释,相比于此前监管意见的定调,此次的细则则落实到了执行层面。毫无疑问,此举将对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一批不合规的中小平台将倒在黎明前。一方面,平台的风险点将立刻曝光在社会的聚光灯下,平台的优劣高下立现;另一方面,一些问题平台甚至无力完成如此详尽的信息披露,因此很大一批平台将被监管细则挡在门外。

另一个要点是,《办法》对线下理财明确了态度——坚决杜绝。《办法》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简单来讲即:资产端的线下拓展是不可避免的,但理财端的资金则决不能来自线下。结合前段时间行业出现的具体问题,监管层清楚的了解,线下资金的流动无法掌控,将对整个金融行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在此则规定下,一批主推线下理财的平台将被淘汰。

两个要点结合,P2P行业的发展将面临一波大浪,很多中小平台将被迫出局。整个行业的门槛也就此树立,行业疯长的态势就此打住,这会是P2P行业的转折点。

不可避免的,《办法》在一些具体的执行中或将遭遇困境。一方面是对于资金池的定义。《办法》指出:平台“不应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但现在很多平台都有的“理财计划”或“活期”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转让或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其实质上提高了交易的活跃度,但在办法中对此界定并不是十分明确。

另一方面,则是审计的困难。出于会计的审慎性原则,审计对于平台的经营管理要求非常高。而P2P平台的操作实务及其复杂,作为新生事物,传统审计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一些潜藏的风险点,传统的审计有可能无法充分揭示。风险与收益的衡量将会影响事务所审计的主动性,平台或将面临如“银行资金托管意愿不强”类似的尴尬境地。

但细则的执行将会有一个较长的缓冲期限。征求意见期将会在一个月左右,而意见的附则中也明确设置了18个月的过渡期,这也是全行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积木盒子CEO董骏解读

监管细则重申网贷信息中介地位,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

本次的监管细则重点明确了此前“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的定义范畴。强调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息服务,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另一个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总的来说,本次监管细则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监管细则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理财范联合创始人、CEO申磊解读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早前指导意见出台之后,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一些大平台陆续出现问题之后,对外界提振网贷行业的信心和扭转外界对行业的不利舆论,以及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备极其积极的作用。

整体来看,暂行办法基本上是对指导意见要求的细分,包括负责清单等监管方式都与行业猜测类似,在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很深入的规范,并在资金的银行托管、中央网贷数据系统以及备管管理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规范的空间,值得各平台和监管机构更深层次的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四十五条[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理财范一直在积极和监管部门沟通,包括早期的增资和马上上线的银行托管,都是在积极响应监管要求,我们将会一如既往的做到业务创新的同时,完全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旺财谷CEO曾克庆解读

12月28日,行业期待已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该意见稿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并从多方面明确了P2P网贷平台发展底线。长久以来互联网金融一直处于尴尬境地,由于监管缺失等原因,网贷平台发展一片乱象,不少合规运营平台无法自证,在旺财谷看来,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洗牌现有网贷平台混乱局面,为合规平台创造良好环境,对于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重大利好。

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起得到蓬勃发展,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两年来全国范围内成立的P2P平台共有2千多家,已突破万亿元交易额,但截止到今年11月底,出现跑路或倒闭的平台累计达到1千多家。鱼龙混杂的投资环境不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也让P2P行业陷入“诈骗”和“跑路”泥潭。

旺财谷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坚持底线、合规发展观念,不设资金池,不过手资金,不自融不保,项目一对一,在信息披露、风控标准、资金托管等方面始终位于行业前列。旺财谷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于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既肯定了网贷行业对于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合规平台稳健发展。

2013年底,银监会曾为网贷平台划出“四条红线”,今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再次明确了之前的“四条红线”,还对平台在登记备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第三方审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十二项禁止性行为,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网贷行业业务边界,有利于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严守底线。此外,该《征求意见稿》为此前成立的P2P网贷平台限定18个月过渡期(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可以预见,随着投资者理财意识的不断成熟,和法律政策的日渐完善,行业新一轮洗牌将正式拉开帷幕。本次洗牌不管对于普通投资者还是合规经营的网贷平台,都是重大利好,以旺财谷为代表的合法合规运营平台将在这轮洗牌中迎来发展高峰。

拍拍贷CEO张俊解读:

1、监管明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包括将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的隔离,也就是和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存管,负面清单管理等,都已在监管和从业者层面达成了共识。

2、条例里明确要求,借贷金额要设置上限,引导用户分散投资。同时不容许在线下开展业务,也是监管充分研究了P2P行业的特点,在于线上、小额、风险分散,在条例中予以了明确。

3,从条例全文来看,整个监管的思路是开放式的负面清单管理,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监管灵活性,我们还注意到,监管给予各网络借贷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

4,我们认为随着监管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2016年的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

5,虽然条例里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

金麦子CEO张玉婷解读:

1、P2P行业监管细则出台您如何看待?

此次行业监管细则出台,是行业发展重大利好,P2P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更加清晰明确了行业规则,重申P2P为纯信息中介平台,交易资金由银行作为托管方,设制标的上线,分散投资。同时实施备案制及负面清单制,抬高了行业门槛,清理非正规经营的平台,大浪淘沙之后,行业将回归金融本质,以风险治理为基础,稳健发展。

2、此份细则对行业会有什么影响?

细则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行业,风险能力弱、自融或套现的平台将被清理出局,P2P行业不管从营销成本、人才引进或收益率等方面将回归理性,同时,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教育,不一味的追逐高息,这些均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正能量,P2P平台将真正走向普惠金融的发展道路。

3、细则内容与您的预期出入大么?

细则出台,与我们设想基本一致,这本是从事金融行业应遵循的规则。金麦子已先行一步,在成立之初,我们的商业模式就与此次出台细则基本一致,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

所有的业务均为线上交易,小额分散的发展模式,全面的披露了标的信息,让每一位投资人,清晰、明确的知道自己投资标的的信息与风险。

4、根据此份细则,贵公司将怎样发展,会不会做一些调整?

我们的商业模式与细则基本一致,在十部委联合发文之后,我司与积极与银行洽谈资金托管事宜,并将与近期签订协议。我们将不忘初心,积极遵守行业规则,稳健发展。

无界财富CEO张博解读:

从总体上看,这个监管还是很严的; 基本上打的是七寸 稳准狠 貌似没有硬性要求,明看着条件不高 实际要求很高不过更务实了;倒确实是比之前的意见更加有针对性。这种针对性可能会对以下的三类平台影响较大:

1、资金池类平台;关于对资金池的监管明显更加明晰了,不管是从银行存管还是从对关联公司的严加要求,以及备案制度的推进,资金池类平台会至少会很难从表面上规避这些政策风险。

2、线下平台;对于过于依靠线下的平台可能会是个致命一击。线下和线上完全是两种玩法,能玩的好线下不意味着也能玩好线上,这块的转型或者看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将会行业内的热门话题。

3、对于综合性的理财平台,禁止销售理财将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更加的让行业的方向更加明确,资产能力将成为更加核心的能力,拼资产能力将会更加白热化,行业细分也将会更加深入,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看是好的。对于一些综合平台来讲,玩综合实力可能将会是个死胡同,最后可能也会转到行业细分中来。这对一些依赖正规机构,分销正规机构理财产品的公司会是个打击,明显国家是想让行业更加草根,更加服务于民间借贷或者小微企业。

但是明显整体上看,还是以鼓励为主,很多地方都有回还的余地;说实话比我预期的还要松一些,看了两遍没有很肉痛的感觉。

不过从落地层面上讲,可能会比较难,毕竟牵扯部门较多,依赖于中间管理机构的部分较多,这是创新,但对落地也会带来难度。不过说有18个月的调整期,相信这对已经上线的平台会是个最后的机会;但是对于新的或者还没上线的平台,会比较麻烦。

睿信财富CEO朱子宏解读:

1、此次的监管细则没有太偏离之前的预期,只是方向进一步明确,范畴进一步缩小,重点是信息的完全透明化披露和资产端的来源。

2、金融局报备以及ICP证挡住了大部分动机不纯的诈骗平台。想长远发展的平台应当积极进取,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战略,向监管靠拢。

3、P2P只是现有金融形态的其中一种,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不能跨界混业,好比高速公路,货车只能走慢车道,考A牌驾照,不能随意切线,尾部还得有安全挡板和警示条,否则重罚。

4、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承受能力的测评,将是行业的常态要求和共同努力的方向。

5、现阶段,规范比规模更重要!

珠宝贷副总裁李敬姿解读:

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四十七条传达的信息量十分充足,意见稿一开始将p2p定位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际说明了监管层把我国p2p的含义进行了本质回归,即p2p只是点对点的一个互联网借贷行为,后面所有条目基本围绕这个含义展开,比如点对点的第二个点(借款端)的资金流向不能是流向平台、不能流向股票市场、不能流向其他理财产品、甚至不得以物理场所开展业务等等,在这个点上,对于部分已经开始混业经营的p2p平台将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条例中的备案登记细则未出,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和募集期管理等条目有些涉及行业市场自身的运营,对于规范发展是好事,但对于后续的创新发展很可能会形成障碍。

在另一个点上(投资端),由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相对应的是平台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短时间内,行业的发展速度肯定会走低,但另一方面将促使平台更加重视风控,因为坏账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端和平台的存活,同时也不排除平台不自保,但采用独立第三方的方式来保障用户的投资权益。

易享贷CEO赵迪

针对p2p监管细则,易享贷CEO赵迪表示,此次出台的监管细则从内容上看还是比较全面的,涉及到监管、业务、营销、信息披露等多方面,对于当前p2p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也有利于规范运营的p2p平台做大做强。在监管细则的指引下,未来p2p行业将定位于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

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解读:

1228监管细则总体上较为宽松,响应了718国务院十部委《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的指导纲领,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并且给了18个月的缓冲期,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详细解读如下:

1、信息中介:明确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设注册门槛,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明确了平台“去担保化”,规定投资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目前行业多数采用担保或风险备付金制度,大多数平台需要进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满足要求。但是,按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刚性兑付仍将占有主要市场,只不过是用不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

2、银行存管:明确要求资金通过银行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做为过渡业态的使命已经完成,接下来银行会大力推进P2P平台的存管业务,不过银行存管系统的用户体验需要改进才能满足投资人要求。

3、备案制度:平台要向地方金融办备案,要拿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确了省级行业协会做为辅助监管组织的重要地位,因为行业协会比较清楚具体市场和业务,省金融办也有相应指导,所以接下来会有大量平台申请加入省级行业协会,从而形成以省级行业协会为重要核心的监管形态。

4、金额限制: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也不存在杠杆,不限制标的金额,根据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设定标的金额大小。给了平台足够的自由和发挥空间,有利于平台实际业务的开展。

5、禁止业务:禁止的业务包括自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融资项目,期限错配,发售银行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禁止流向股市,股权众筹等。明确了P2P专注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小贷、但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收益权、应收账款等证券化项目并没有禁止,给这些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说明监管对行业最大程度的宽松和鼓励。

6、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增加平台运营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让投资人获取足够的信息来判断风险,和出借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的规则形成呼应。

7、信息安全:强调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提出了具体的数据留存要求。强调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效力,为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打好基础。

总体而言,本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管理层较为宽松的监管思路,对P2P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行业发展前景积极、乐观,希望行业同仁珍惜这样的机会,尽快按要求改进业务,切实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和老百姓理财创造价值。

小存折联合创始人钮馨蓓解读:

备案要趁早,门槛以后一定会有的。备案制的推行实际上是在为网络金融信息中介的展业设置准入门槛,监管部门这样的举措更有利于提高机构的整体素质,未来如果推行业务类型细分备案制度则更加有助于监管部门的集中分类管理。监管此举是要将互联网金融中介业务改制为牌照业务。

链金所CEO张文良解读:

链金所一直期待《管理办法》的出台,以求将平台打造得更加符合政策要求。作为以实业为基础,且服务于垂直细分产业链的平台,终于可以明确自己的身份放心去做点实事儿,《办法》虽然要更多细则支撑,但基本明确了管理方向,也充分明确了对真实P2P网贷业务的大力支持;从《办法》中主要透析出五个点:即明确了P2P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身份、性质归口于金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运营合规化和加强透明度管理。对于准入门槛未做要求,对于运营要求提的较多,迎合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意见。但同时《办法》对运营要求的越多,平台运营成本就会增加的就更厉害,毕竟出借人是没有专业风险辨识能力的,需要平台匹配风险防控,比如实名认证、征信报告、支付与托管、审计、系统安全等等一系列措施,每一项都是有成本的,如果平台要覆盖成本支出并实现盈利,势必将会增加借款人的成本,与我们2016年降低企业成本的大方向就有些偏离。所以,希望《办法》推行时能充分考虑平台运营成本,以便其能够更加好的提现“普惠”与“支持产业发展”的宗旨。

团贷网CEO唐军解读:

我觉得年底负面消息普遍偏多,《暂行办法》的出台真的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首先,这是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不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总的监管细则,也把之前的线下财富公司、理财公司及一些非正规机构排除在外,明确表述针对网络借贷这一细分领域,给我们行业从业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没有枉费我们这些年的努力。

其次,《办法》由银监会及几个部委牵头,落实到地方的金融办去进行备案制管理,类似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我认为非常好。我想,在指导意见的管理及行业企业的严格自律下,如果整个行业未来发展得更好,可能会有牌照发放。

另外,随着注册制的改革,我想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也将尽快对优秀的P2P企业开放。

总之,《办法》出台时间超出预期,但内容在预期范围之内。我们的运营基本上符合、满足办法要求,在某些细节上做相应调整即可。希望《办法》尽快实施,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合法合规地经营。

壹佰金融CEO 洪建荣解读:

1、市场更加自由、宽松:明确了去牌照化,强调备案制度,这也是市场自由化、宽松化的一个标志。

2、明确信息披露:第一次对平台撮合借款的细节信息披露做了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12项细则。

风控专家、石榴壳董事长李家安解读:

一、作为行业从业者,乐见监管部门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这对于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行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

二、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P2P平台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定位,解除了平台的刚兑之忧,有利于行业持续稳健和发展。

三、石榴壳在2014年底成立之初,就一直坚持全面、完整披露公司信息和项目信息,并在全国首发“不发假标、不做自融、不设资金池“的诚信宣言,业务模式总体上完全符合监管细则要求。今后,石榴壳将按照监管细则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监管细则意见稿明确大标不能做,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而对平台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定位,则提高了从业人员的门槛,进而提高了整个行业的进入门槛。

五、监管细则意见稿关于平台的退出机制尚不明确,如果平台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如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一个平台可能有众多项目,可能涉及成千上万个投资人,总不能让五湖四海的投资人独自追索吧?这样既浪费投资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此外,监管部门能否更进一步,如银监局、银监会对银行高管资格认定一样,对平台的主要人员,特别是风险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信息核实,以确保高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

小马金融CEO李竹华解读:

综观《征求意见稿》,这些细则对于一个真心做P2P的公司来说,做好合规工作并不是十分困难,所以行业不会出现大面积倒闭情况,但行业洗牌仍将继续。有序竞争、有序退出是监管的理想状态。

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点,一是投资者教育、二是坚守P2P本质。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开展投资者教育”是P2P平台的义务,坚持走合格投资者路线。

P2P本质,是个人对个人,是小额借款的撮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有效补充,而不是抢传统金融机构的“地盘”。《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在负面清单中,禁止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就是要求P2P平台坚守本质。

PPmoney陈宝国解读:

1,我们热烈欢迎负面清单式的监管细则在年底前落地,这是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监管者、从业者、投资者共同努力的结果。监管细则反映了监管层在行业监管工作上的创新思维,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的具体体现。我们认为,监管细则的落地是整个行业近年来翘首以盼的重大事件,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2:对于PPmoney这样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合规运营、稳健发展是企业一直秉承的发展理念,平台目前在合规化建设方面走在行业前列,接下来我们会继续按照监管细则的要求不断完善平台的合规化建设,打造一个安全合规、稳健发展的标杆平台。

3,近来,PPmoney作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长单位一直在积极倡导、努力推进整个行业的合规化建设,我们联合广州市协会对外发布了合规运营的六大倡议并在多个场合重申这一倡议,这些内容跟监管细则的精神是高度契合的。

4,非常巧合的是,PPmoney在监管细则落地的前一天和省,市协会的会员一道组织召开“互联网金融合规化建设研讨会”,与会会员讨论出的不少相关成果和监管细则的要求也是不谋而合的。昨天的研讨会上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昨天正式发布了《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这是广东首份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不少内容同样高度契合监管细则的指导精神,未来在省金融办等领导到位的正确指导下,准则有望和监管细则一道,共同把行业的合规建设推向新的高度。作为会长单位,PPmoney会更加积极地和广大协会会员一道践行监管细则的要求,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

5,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PPmoney万惠已经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天锐科技的重要业务之一,在拥抱资本市场、规范运行方面平台走在了行业的前列,平台未来会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满足证监会、股转系统的要求,同时积极去满足监管细则对平台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有利网CEO吴逸然解读: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监管细则到位,对于网络借贷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征求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它能有效防范伪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减少不良欺诈平台的事故对行业的负面影响,为真正优秀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服务实体经济。从细则来看,监管部门肯定了网络借贷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它标志着网贷借贷在合规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行业是不断发展的,规范也是不断在指导和适应行业的过程中发展的,总的目标是促进网络借贷的健康成长,使之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

3、小额分散。征求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的借款应当以小额分散为主,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这和有利网一贯的做法完全一致。截止目前有利网已成功服务于全国各地的近百万借款人,单笔借款金额不到2万元,且还在呈不断下降趋势。小额分散是有利网服务于实体经济、控制借款风险的基本模式。

4、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是依据“信息中介”和“网络借贷”而来,因为定位网络借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确实只应该从事和借款有关的行为,并避免自融,资金池,期限拆分等情况。但对于一些综合性平台,应该也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合法合规开展其他业务。

5、银行存管。监管机构一直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银行合作,资金进行银行存管,这一点的监管政策具有延续性。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财加网CEO余景舒解读:

意见出台是对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利好,这意味着以后互联网金融的不同经营领域都有了相应的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在过去的几年中,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但同时也造成了,行业野蛮生长,许多企业踩着红线经营的状况。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应该会在短期内对具体的监管细则做出要求。届时,我们相信行业中会淘汰一批不正规的平台,大浪淘沙,留下真正合法合规健康有序经营的大型平台。监管的落实将使得行业新进入者门槛抬高,在此背景下,一些平台必将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在熟悉的行业及领域努力创新差异化产品、降低风控成本、管理成本,获得竞争优势、生存空间。为什么很多企业出现跑路情况,他们更多是互联网性,不是它的金融本质。如果企业做到本末倒置,相信这本身就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监管的状态下,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那么这个行业本身才能回归到一个非常正常的状态。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像一个大树一样,监管一定是一个根,这个根轧的越深越好,互联网就是杆,今天只有把根扎的深了,在此基础上的互联网化今天才能做出延伸来。因此,我不仅希望监管细则尽快出台,同时更希望监管应该更全面细化。

与此同时,我呼吁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合法合规经营,融通普惠百姓的同时,要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财加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前提,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使命,为每一位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安全、优质的全方位个性化普惠金融咨询服务,助力企业的成长和个人生活品质的提升。相信在不久的未来,财加会成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作为连接出资方和贷款方的桥梁,也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多赢金融CEO 杨勇解读:

当然是行业利好,将让真正想规范发展的平台有法可依,从而获得更好发展。从12大负面清单禁令来看,行业将真正面临一次洗牌,很残酷,但也是行业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细则的内容实话讲还是比较超出我的意外,比如:备案、评审、测评等,网贷中介服务机构将获得更多商机啊!多赢金融将按照细则相关要求,尽快规范,同时,抓住机会加快发展步伐!

果树财富CEO吴复申解读:

1、此次行业监管政策的细节出台比之前的内容更加细致也更接地气。本次细则没有实行牌照审批制度,也没有先前坊间流传的注册资本门槛限制,淡化网贷机构的背景,不限定于大资本、大机构,而把监管重心偏向于平台的业务实操层面。这次细则表明了国家鼓励行业大力发展、期望自下而上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决心,对整个行业尤其规范运营的中小型平台是重大利好。

2、此份细则对行业会有什么影响?细则内容与您的预期出入大吗?

吴复申答:此次细则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对信息披露、法律关系和资金存管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平台不得为借款人增信,意味着在未来打破行业性的“刚性兑付”成为可能。有资金池、自融等不规范行为的平台要么整改自身以符合监管要求,要么只能清算或出售以择路退出。

3、根据此份细则,贵公司将怎样发展,会不会做一些调整?

吴复申答:我们果树财富自成立之日起,从来不设资金池、每个项目完整真实地披露借款人信息、从未设置线下理财门店,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上基本上属于行业典范,需要整改的地方非常非常少。唯一要做的就是响应国家监管政策,在坚持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继续一步步精耕细作我们擅长的汽车金融、房产金融等领域。

共鸣科技CEO陆雨泉解读:

《监管细则》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这与监管层一直以来呼吁的P2P平台的定位相符,也让平台回归到了平台设计之初最根本的功能。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做法,一方面给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同时又给创新留下空间,这样的监管行为也受到平台的欢迎。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向承诺保本保息,这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能够更加理性。

《监管细则》对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目前行业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解读:

监管细则重申网贷信息中介地位,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

本次的监管细则重点明确了此前“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的定义范畴。强调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息服务,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另一个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总的来说,本次监管细则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监管细则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乐钱CEO王炜解读:

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天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乐钱创始人兼CEO王炜,在仔细阅读《征求意见稿》全文后,做出了六点核心解读。

第一、“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12项禁止行为是非常必要的,这对行业规范是有极大好处的,尤其是对自融和资金池的限制,如果行业要规范发展,这是必要的前提。

第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借款人义务的确认和行为的禁止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网络借贷平台获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前,有助于避免同一项目在多个平台重复融资,同时可以有效打破各个网贷平台信息孤岛的困境。

第三、“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面向企业端借款的平台在信息披露等透明度方面构成较大挑战,因为过去在做企业级融资项目时,很多企业不愿意实名披露;按照我们的理解,“细则征求意见稿”本身没有要求实名披露,但平台出于自身运营安全的考虑,将逐步要求借款方名称实名披露;乐钱平台也会在前期部分项目实名披露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但这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相信未来各个平台在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会随着平台间竞争压力的加大而继续提升。

第四、“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客户资金最后采用存管制度而非托管制度,我们判断一方面是考虑到资金存托管机构的压力,另一方面目前各个资金存托管机构在系统开发等方面尚不完善,各个平台在接入后用户体验方面也还有极大改善空间,采用存管制度将是一个过渡,我们预计将逐步往托管方向走。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存管机构方面并未明确一定是银行,这个给其它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第五、从事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中止规定的出台,以及破产隔离制度将出借人和借贷人资金不列入清算资产,这对行业部分经营不良的公司提供了一定的退出通道,应该视为行业的利好。

第六、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尤其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的保护进行了规范,这对行业中存在的无度营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应该看到目前行业中的客户信息保护是相对脆弱的,对电信运营商、手机短信服务商的行为还应该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

长信创富CEO王峰解读:

监管细节整体在我们预料之中,比我们原来想得更全面,个人理解随着监管细节的出台,行业监管会加强,总的来讲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会有更多本来在观望的企业进入这个行业,行业的竞争和洗牌会加剧。我前些天也和安总聊过平台是否需要刚性兑付,我的答案是肯定的,监管细节重申了平台作为中介的原则,强调投资者对投资负责,这过于理想主义了,个人投资者无法做专业的投资判断,我理解只有为投资者做好风险把控的平台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核心还是考验平台的风控能力和资产端质量。目前我们长信创富刚刚建立,我们坚信只有合规经营才能发展,也会对照监管细节重新审视自己,如果有不足也会及时调整。我们公司是在深圳注册在云南运营的平台,我们第一阶段资产端定位以本地硬性抵押物为主,服务于地方得不到传统银行机构服务的中小企。目前很多平台一昧追求交易规模,监管细节的出台打消了我们原来的类似顾虑,坚定了我们走稳健发展的道路,长信创富将坚持致力于打造安全可靠的平台,为投资者能提供安全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