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恺:积极稳妥发展众筹 拓展创新创业融资新渠道

作者:宋恺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5-10-20 15:47:51

融资能力是创新创业企业生存之本、兴盛之基。众筹作为近年来一种新兴的筹集资金方式,伴随着我国千千万万中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快速成长,被业界视为最具创新与发展潜力的典型互联网金融业态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对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具有重大积极意义。本文对我国众筹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带来的积极意义、遇到的问题与挑战以及《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三个重要发展方向进行全面解读。

一、我国众筹发展蓬勃兴起

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其方式更加灵活、运作更为高效、服务更加便捷,为企业产品研发、个人创业融资都提供了巨大便利,是众多中小微企业早期发展、募集资金的重要融资途径。在我国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捐赠众筹、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等业务模式。从回报方式区分,依次为无需回报、实物奖励、公司股权与债权。具体看,捐赠型众筹是指投资者以捐款、慈善、赞助等方式为具有特殊意义项目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不求实质性回报;实物型众筹是指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相应服务作为回报;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于创新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分享随着公司成长带来的回报;网络借贷(即债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于个人、企业融资资金需求进行投资,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的方式。

(一)实物众筹规模扩大

2015年,在淘宝、京东等电商龙头企业的引领下,实物众筹规模迅速扩大,仅上半年,成功的实物众筹项目总数就超过1.2万个,累计筹款金额达8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00%,覆盖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艺术出版、影视娱乐等多个领域,助力一批极具发展前景的创新创业企业脱颖而出,实现梦想。如小牛机车、三个爸爸净化器等实物众筹项目纷纷融资超过千万元。

(二)股权众筹探索前行

股权融资是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初期重要的募集资金方式,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影响较大,但发展却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草根崛起、监管不足,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等问题突出。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要以公开、小额、大众作为发展基本原则。从目前我国企业在该领域的探索与实践看,大多数股权融资平台开展的业务是私募股权融资,与真正意义上大众化、开放式股权众筹业务模式相差甚远。

(三)网络借贷爆发增长

我国网络借贷交易连续翻倍式增长。行业整体规模4年增长81倍,平台数量增长超过30倍。2015年上半年,我国网络借贷运营平台数量超过2000家,累计成交量突破6835亿元,贷款规模全球第一,其综合影响力、用户接受度快速提高,成为我国金融小额借贷业务体系中重要的补充。

二、发展众筹具有积极意义

众筹本身拥有巨大市场价值、融资价值和营销价值,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使大众天使投资深入人心,其快速发展带来了四方面重要积极意义:一是拓宽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为个人和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快速、便捷、普惠的直接融资服务。二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分层有序、功能互补,推动金融市场、产品、投资者及融资中介的多元化,满足发展处于不同阶段个人和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弹性和稳定性。四是加强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金融资本市场运行透明度,鼓励更多群众关注、参与、支持创新创意项目的投融资活动,让“人人投”、“大众天使”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又一新常态。

三、众筹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众筹像任何新兴行业起初发展一样,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既有正面也有反面,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挑战。

(一)股权众筹突破我国现有法律法规

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类证券发行,违背了《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的禁止性规定,即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又如,利用互联网进行公开宣传及募资对象人数突破200人,与《公司法》第78条规定即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及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相悖。再如,我国《刑法》第176条、《公司法》第141条和《证券法》第39条,也分别对股权众筹运作过程中的集资行为、中途股权转让和退出进行限制。最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股权众筹是否拥有公开向公众发行,而不被视为公开发行的豁免权(类似美国在《创业投资Jobs法案》中的相关表述)。

(二)业务模式不成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发展至今,很多众筹平台依然处于找方向和试错阶段。平台整体缺乏持续性盈利模式,优秀项目的持续存在和发现存在一定困难,导致众筹平台很难获得持续性的收入增长。另外,众筹企业摸着石头过河发展方式与平台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潜在的资金欺诈道德风险不容忽视。2015年上半年,国内累计上线的众筹平台超过190家,其中35家已倒闭或无运营迹象,11家发生业务转型,二者合计占平台的总数超过1/5。

(三)投资者教育与实践经验相对匮乏

对于几乎同步于美国建立起的国内众筹投资领域,行业整体发展并无太多国外经验可循。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众筹面临项目风险、平台风险、估值风险以及后续资金退出等多重风险。从众筹平台角度看,国内大多数众筹平台在开展众筹业务过程中,在投资者风险教育,合格投人制度建立、企业信息披露范畴、项目筛选等多个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运营实践经验十分匮乏。

四、分类推进众筹发展重点方向

《指导意见》针对众筹提出了“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的总体方向和目标。同时,根据不同众筹类型及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和实际情况与问题,选取了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三类典型模式,提出了适当的相应推进策略。

(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

实物众筹发展相比股权众筹、网络借贷发展较为成熟,在电商龙头企业的引领下,逐步建立了规范的实物众筹业务发展模式和及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发展趋于稳健。《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鼓励其发展,更好的发挥实物众筹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检验市场接受度等功能,不仅能够帮助创新创业企业融资,还为企业带来了发展初期所急需的外部资源,弥补技术和管理经验上的不足, 促进创意创新产品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

目前,股权众筹发展还存在较多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法规方面的立、改、废、释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通过试点示范方式,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发展,引导企业加快完善运营机制。这既是针对现实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对稳妥的推进方式,也体现出政府在创新业态的监管理念上,秉持包容发展态度及防范风险、管控风险的整体思路。同时,也更有利于企业在试点范围内,积极创新,深入探索股权众筹未来发展方向,进而丰富多层次资本融资市场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实体经济发展,网络借贷的兴起以其贷款额度较小、期限灵活、无需抵押担保等突出特点,开辟了在传统借贷方式以外,解决个人、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另一条路径,行业发展获得了巨大增长空间。例如,网信理财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三农”借贷服务,有效将普惠金融服务带到全国各地县乡镇村,覆盖传统金融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通过互联网体系实现了生产者和资金需求的对接,解决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难题。但是,在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需要看到存在的诸多风险与隐忧,例如关门跑路现象接连出现,自融自贷资金池等问题的屡禁不止,都亟需进一步进行规范。《指导意见》提出,一方面要继续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另一方也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降低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规范发展。

风物长宜放眼量。目前国家对于众筹领域的发展与创新秉持鼓励和包容的态度。可以预见,在《指导意见》的指引和规范下,众筹将在探索中不断前行,迈向健康发展的道路,各类众筹模式都有望蓬勃发展,进一步激发众筹创业热情,点燃大众参与创新创业项目投资的激情。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 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