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穿痛点:最高院对“实际借款,另有其人”怎么看?

作者:肖飒 来源:零壹财经
2015-10-19 14:55:55

击穿痛点:最高院对“实际借款,另有其人”怎么看?

  最高院对“实际借款,另有其人”怎么看?

  实际借款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同引发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实际借款人问题案件作出若干有价值判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诸多问题:网络借款方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担保公司是否依然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借贷,属于单位欠款还是个人欠款?我们研究最高院裁判要旨,并争取在互金平台运维时注意如下风险点。

  实际用款另有其人,担保人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判决书,借款人某轮胎公司贷款后,将“短期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共计2730万元,划拨到关联公司使用。法院认为这不能构成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更不能认定属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的借贷实践中,来平台上借钱的人与真正用款的人可能并非同一主体,作为借贷服务合同中的担保公司,不能因为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也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他扮演网贷平台担保角色的企业,提了个醒,可以提前与平台或用款企业签订“对冲类条款”防止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借款,到底谁来还?

  需分情况讨论。在民间借贷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司有破产程序,个人没有破产程序,通常放款机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借贷。这就引发一个问题,钱到底算谁借的?关键应当看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由谁履行。根据最高院裁定“李某与邢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我们可以看出认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欠款属于单位欠款还是个人欠款,应当根据欠款用途、协议内容、实际履行、当事人实际任职等,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判断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民营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财产混同的情况,应当互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作为名义借款人,能免除责任吗?

  员工作为名义借款人,应依约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767号“某银行与郝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我们看到物流公司员工郝某与某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252元购车,其与银行之间形成有效的借贷关系。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其系被单位蒙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故对郝某签字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不采纳。所以,法院判决郝某偿还银行借款及利息。由此可见,员工代公司借款,最终的法律责任可能还是要落到自己身上。对于某些互金平台的员工,企业利用员工借款、放贷的行为应当引起警惕。

  壹专栏|作者简介: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击穿痛点:最高院对“实际借款,另有其人”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