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新型案件呈增多之势

来源:法制日报
2015-10-19 09:34:00

现在资管市场包括资产管理领域,法制体系大部分都是监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监管法律层次较低。

在市场化、金融日益自由化的今天,不能固守僵化刚性机制,应放宽和松动一些刚性的规章规范,以促进相关法律规则的形成。法律不是事无巨细一把抓,而是应该有底线,立法、司法、仲裁工作应树立底线思维

近年来,小额贷款、P2P、众筹等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猛。截至今年6月底,广东省深圳市金融机构总数已达到357家,金融业总资产超过9万亿元。包括银行的理财、信托、券商、基金、保险、期货、私募基金等在内,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已高达74万亿元。

伴随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新型案件也呈增多之势。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自今年1月28日成立至今,已审理约60件金融案件,其中不少是疑难的新类型案件。

作为深圳市通过专门立法设立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近年来立足自贸区强化粤港澳合作和国际化建设,在金融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举办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全国主要金融机构、法律机构、裁判机构和其他各界专家学者,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统一立法、裁判等法律监管,让法律保障跟上大资产管理时代的步伐。

法院审判时常遇困惑

在这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宪森说,目前国内银行卡发行的数量在7亿张左右。2008年到2011年,深圳每年银行卡案件以3倍以上速度增长,一般民事案件增长10%。银行卡案件虽然不是很复杂,但是却借用现代技术进行交易,在社会诚信不是很好的情况下,这些案件给法官带来很多困惑。比如说持卡人丢了50万元,银行的说法是持卡人没有设定密码或者泄露密码,持卡人则称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没有泄露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向他人泄露。法院要求银行举证,银行也无法举证。磁条卡的复制性非常强,这在法律上算不算缺陷?能不能比照产品责任法相关规定追究银行的责任?产品责任是一个基于保护人身不受伤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定,它是由法定原则确定的,在目前关于银行卡交易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的责任赔偿方面,基本法律还没有确定这个地位。

招商银行同业金融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周松表示,目前,由于银行资管产品法律定位不明确等问题,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法律关系存在争议。银行资管已经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具有了混业经营的特征,各类银行资管借助券商资管作为通道进行设立,这些通道业务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实际上也增加了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而且有些交易缺乏法律规则。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张,而相关监管不匹配,使得不同监管标准和尺度造成银行模式与渠道的压力。

中信证券法律部高级副总裁段涛认为,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是割裂的,对于信贷市场证券化而言,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适用性较差,有必要制定一些比较专业的法规,把市场统一起来。此外,还有一些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比如合同法规定债券转让要通知债务人,现在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公告的方式,这种效力能否得到法院认可,这一点还没有相关司法裁判作为依据。

政策监管法律层次低

在中国保监会广东保监局副局长刘学生看来,从传统来讲,保险业与银行、证券一样,是金融业的一部分,尤其是保监会自2011年、2012年以来,连续推出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投资应用,使得今天保险业在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保险业进入资管领域,面临一个全新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从银行监管、资本市场,从法规的变化、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很多监管规则需要遵守。然而,现在资管市场包括资产管理领域,法制体系大部分都是监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监管法律层次较低。比如,现在保险行业有一些理财性的产品,保险投保人交的保额分风险保费和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两部分,个人投资账户实际上是受托,现在是作为信托管理人。但是,完成这些工作没有上位法依据,现在是依据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和保单的约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有的法院并不认可,而是对保险机构固定资产进行冻结,这一点对保险岗位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陈胜表示,在资产管理的纠纷案件当中,法院并不承认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资管专户的独立性。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各个部委尤其是监管机构,如何提高资产管理立法的效力层次,如何能够从部门规范性文件、规章提升到国务院的法规,甚至全国人大的立法。要想让金融创新、资管产品在市场上更具魅力,就要有法律保障,要解决大资管时代的统一立法问题。

纠纷解决机制待创新

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副总监蔡奕认为,近年来,在简政放权、负面清单制的改革背景下,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大量金融创新不断涌现,从总体上说,法律应当有所作为,但是这种作为不是去干预,应该有一种包容的态度。对于存在空白的领域,法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以先行的司法判例或者仲裁案例的形式,来确定指导性的案例商讨。在市场化、金融日益自由化的今天,不能固守僵化刚性机制,应放宽和松动一些刚性的规章规范,以促进相关法律规则的形成。法律不是事无巨细一把抓,而是应该有底线,立法、司法、仲裁工作应树立底线思维。比如,对于金融交易和商事自治领域,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触碰底线,只要不损坏他人的利益,不破坏金融秩序,不造成系统性风险,法律应该保持相应的宽容。

华南国仲仲裁员叶渌表示,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现,很多金融监管方面法律级别不够,对从业人员来说,就像一个18岁的孩子穿3岁的衣服,当事人面临很多法律风险,而这些法律风险在立法层面上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发生争议。由于法律不确定性和滞后,导致这些争议的解决也非常困难。

叶渌认为,自贸区金融领域的创新示范,不仅包括规则的创新,更应包括体制机制的跟进。其中,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对于保障金融交易安全、保护金融创新的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根据近期立法规划,广东省自贸办起草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当中,条例将把国际仲裁作为自贸区企业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本报记者游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