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资金可投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10-17 09:33:10

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均可投资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权,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下称《问答》),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具体而言,《问答》称,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与此同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下统称“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的问题,《问答》明确: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

同时,主办券商须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