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民意,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设不得少于20日的“反悔权”。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日内反悔需全额退还保费
意见稿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意见稿新增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禁止泄露出售投保人信息
意见稿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意见稿规定,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保险经营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应用,对保险单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意见稿在现有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规定的基础上,还新增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1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以写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据法制晚报
保险法
修改要点
放松保险业管制
◎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加强消费者保护
◎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
◎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增加规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其划拨资金、处置资产、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管控
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制图/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