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滴滴专车司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在朝阳法院进入实体审理(本报曾详细报道)。此前被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的 “滴滴专车”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参加了庭审。根据通达无限公司的意见,他们仅仅是提供信息互联网服务,促成双方交易而已,不承担任何租车、驾驶的服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的事故责任。
“滴滴”拒担赔偿责任
今天上午,包括通达无限公司、专车司机罗先生、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本案 5被告终于在法院聚齐。
通达无限的代理人一开始似乎话里有话。他说,如果专车司机罗先生当时认可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其实最后出钱的是保险公司,不知道罗先生当时是出于什么考虑,但他“非常钦佩罗先生对于事实的坚持”。
该代理人继而表示,该公司作为滴滴打车专车平台的运营商,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服务内容仅仅是将用户需求在网络上发布,并提供给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促成双方交易。通达无限公司仅提供用车的信息交换服务,并不提供具体的租车、驾驶服务。“在本案中,我公司作为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没有法定义务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我公司既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也不是法定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代理人还表示,他们并没有发现与冠华英才公司签署过劳务派遣协议,只有滴滴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从这份协议中看不出罗先生跟滴滴之间有什么关系。
法官提醒虚假陈述将担责
针对通达无限公司的说法,法官进行了进一步询问,同时提醒法庭上不能进行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她问通达无限公司,既然只是提供信息服务,为什么要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对此,通达无限的代理人表示,“这就像租服务器一样,之前是司机比较多,所以我们就找来一些车提供给司机,费用是以信息服务费的方式收取的。”
但根据罗先生描述,他接车前要给滴滴缴纳车辆押金,押金是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劳务公司,随后由滴滴的车管派发车辆。
被告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师曾告诉记者,据他所知,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通达公司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作为资金池,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通达公司手里。关于这个资金池此前媒体也有报道。
司机乘客均应警惕风险
先不管这种用车服务模式是否合法——根据10月10日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已有专家认为是要将专车平台逼入死胡同,仅依照今日通达无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来看,貌似专车司机的风险还是大大的。
在本报前一篇报道中,记者已采访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他已表示,这种新兴服务在尚未有明确身份的情况下,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也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对于司机和乘客来说,当中的风险不能不警惕。
上午在法庭上,多名被告方提出原告乘坐的电动车无论从时速还是自重上已属于机动车范畴。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系未成年人,且属无照驾驶,应承担主要责任。
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案情
回放
去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的是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车后坐着一名40多岁男子。在事故中,车后男子倒地受伤。经诊断,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于是,受伤男子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