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报价系统交易机制 中证协规范私募质押融资

作者:马元月 苏长春 来源:新华网
2015-10-15 13:19:42

  为了丰富报价系统交易机制,促进报价系统私募产品发行市场活跃发展,规范并完善报价系统质押融资业务,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就《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的通知。

  对于质押品的适用范围,《指引》指出,在报价系统挂牌转让,报价系统登记、托管的收益凭证、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产品可以作为质押品。此外,针对参与人的权限,《指引》也规定,融入方与融出方是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应当取得报价系统投资类权限。融入方或融出方不是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代理类权限的参与人代理其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

  此外,在交易规则方面, 投资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存在欺诈、市场操纵以及利益输送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指引》明确了报价类型,融入方与融出方可以在报价系统发出意向报价和要约报价,意向报价不具有成交义务,要约报价具有成交义务。交易双方发出要约报价的,可以发出定价报价和回购竞价报价。报价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交易方向、报价类型、质押品名称、产品代码、数量和质押品折算比例、回购期限、融资金额、回购利率等。

  另外,交易双方可以在报价系统在线签署或上传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双方在线签约的,交易一方应当在发出要约报价时,上传业务协议文本,另一方确认成交的即完成签署。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品的折算比例。质押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折算比例不得超过100%。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期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且回购到期日应当在质押品到期日前三个交易日之前,交易双方展期的,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等。(马元月 苏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