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税务通
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和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税收则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从近期开始,我们特别开辟京城税务通栏目,对于一些工作生活中常见的税务知识问题给予解答和提醒。
读者来信:A公司由于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与本企业的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偿,金额根据每人劳动的时间长短和岗位的不同从2万元到25万元不等。财务人员胡会计询问该笔补偿收入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收小博士: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偿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还是要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的。当然,考虑到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计税收入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计税收入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相当于一个月的税款,再乘以工作年限数,最终得到这笔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全部税款。这里注意,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例如,某位职工超过的部分有4万元,他在A公司实际工作了4年,以4万元除以4的商数1万元作为个人的月工薪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实际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就按照12计算。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 任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