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有望纳入《保险法》

来源:北京商报
2015-10-15 09:47:32

  时隔六年,《保险法》再度进入修订期。昨日,国务院发布《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已是《保险法》的第三次修订。修订草案一方面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引入了“偿二代”、“保险交易所”等新概念;另一方面也强化维护市场秩序,并首次将犹豫期纳入《保险法》修订草案。

  维权

  延长投保犹豫期至20天

  《保险法》每一次修订都与现实环境密不可分,随着险资投资渠道和范围的扩大,资本市场制度与模式也不断创新,“偿二代”的引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等都在倒逼法律依据做出调整。本次修订草案修改54条,删除1条,新增24条,通过修改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防范市场风险。

  其中,修订草案也对近年来被监管层当做首当要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巩固。例如,修订草案就首次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明确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这样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销售误导带来的退保风险,保护消费者合理的购买权,修订草案打破之前犹豫期10天的天花板,将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类保险产品的犹豫期调高到至少20天。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由于保险产品复杂、条款晦涩难懂,很多产品是消费者在糊涂的状态下购买的,犹豫期延长可以让消费者更详细了解产品内容。

  事实上,此前保险业在规范性文件中将投保犹豫期设定为10天,2014年初保监会发文将银保渠道销售产品的犹豫期延长到15天,以此来应对销售误导。

  市场化

  还险企资金运用更大空间

  目前,各类监管机构都在推行简政放权,是市场的要还给市场,《保险法》也正将“放开前端”的思路贯穿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过程中。

  在险企经营过程中,修订草案进一步放松了业务管制,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对此,郭金龙认为,保监会监管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转变,此举意在为发挥保险机构的内在活力,为险企自主经营减少更多障碍。

  经营自主权的放开还体现在资本金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而此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并没有设置提取上限。

  对此,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指出,险企经营范围和规模需要与相应的资本金进行匹配,此前的保证金规定无疑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压力的同时,也给了股东方不小的融资压力,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

  罚处

  机构罚款多上调至20万以上

  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持续高速增长,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并扰乱市场秩序。究其原因,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为此,修订草案也正在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做了大幅上调。如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适度调整罚款幅度是为了适应经济形势,提高违法成本。

  在资金运用方面,草案还根据违法情形和危害程度,将资金运用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未执行资金运用决策程序、风险管控等要求的行为。另一类是不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从事资金运用业务,未按照规定的投资形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从事资金运用业务,以及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的行为。对于第二类,保监会的处罚力度更为严格,只要有上述第二类行为之一的,将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也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介机构事后监管方面,草案还增加一条对未按照规定动用保证金、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增加处罚规定。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保险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保险业务管控不力、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崔启斌 陈婷婷 许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