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清整“余生”: 银行结构化配资潜行 券商借道“权益互换”

作者:李维 姜诗蔷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5-10-15 07:52:00

场外配资清整“余生”: 银行结构化配资潜行 券商借道“权益互换”

导读

  商业银行、基金子公司仍在开展结构化配资业务,种类包括并不限于普通配资、股东增持配资、定增配资等,此外还有部分券商通过收益互换等方式开展类配资业务。

  针对场外配资的整顿风暴正处于最后收尾阶段。

  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目前商业银行、基金子公司仍在开展结构化配资业务,种类包括并不限于普通配资、股东增持配资、定增配资等,此外还有部分券商通过收益互换等方式开展类配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配资业务仍需与外部信息接入系统脱钩,且需实现账户实名或实名登记要求。不过与之相对应的是,伞形信托、私募分仓等违规活动已基本绝迹。

  而为了兼顾风险,较多基金子公司在配资业务的选择上,偏好于选择量化套利等中性策略的私募基金作为劣后方,不过当前股指期货的限仓政策却让量化投资遭遇阻碍,这也成为当下结构化配资业务较难开展的原因之一。

  结构化、互换类配资仍存

  在监管层的清整下,以伞形信托为代表,违反账户实名制的分仓式场外配资活动已走向末路。

  “现在哪有人还敢做分仓账户了,该罚的都罚了。”北京一家大型资本集团旗下信托公司高级信托经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配资完全从买方机构和资管机构的业务范畴中消失。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仍在寻找结构化配资的优先级份额进行投资。

  “我们现在主要做股东增持、定增配资,但二级市场结构化也做,杠杆比例是1:2。”北京一家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目前这块业务还有新增私募基金在做,但量不如从前了。”

  在结构化配资业务中,私募基金出资认购资管产品的劣后份额,并担任投资顾问,银行方面则作为买方通过认购优先级,为私募基金提供融资,由于私募基金通常为单一资金,在缺少外部系统的情况下,不易形成伞形信托式的分仓配资结构。

  而据资管机构人士透露,配资清理以来,从未对结构化配资业务进行叫停,只是命令券商断开存在配资行为账户的外部交易端口,而在外部端口问题解决的情况下,该类业务仍处于允许新增状态。

  “清理配资的主要手段是管券商、清系统,而不是管账户,所以结构化配资并没有叫停。”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称,“但新的业务要连接券商的自主系统,这可能导致之前一些私募的策略无法得到有效开展。”

  此外,另一类可开展的配资渠道为部分券商从事的收益互换业务。记者了解到,目前有部分券商的机构部人士仍在对该类业务进行推介。

  “我们收益互换是可以做的,目前的成本并不高,在6个点左右,杠杆一般也不会超过1∶2。”华中一家上市券商机构部人士称,“如果不是收益互换渠道,资金成本就在8个点左右。”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该业务的主要模式为,券商以自营资金购入互换对手方指定的股票,并在到期时以自营盘的浮动收益和互换对手方的固定付息利率进行互换,进而实现变相为互换对手方融资的目的。

  不过,由于该业务尚处试点阶段,准入门槛较高,通常需要3000万元以上的互换资金方可开展。

  而除前述两类可针对二级市场的配资外,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增持、再融资定增的配资业务也在正常开展。

  不确定的监管政策

  虽然结构化配资业务仍在开展,但其却遭遇了市场需求遇冷的窘境。

  经历了A股的年内大幅震荡,较多基金子公司倾向于选择量化套利等中性策略的私募基金作为劣后方,但由于期指限仓令导致该类交易规模受限,进而影响到结构化配资的市场需求。

  “我们出于风险考虑,所以只接受量化的配资。”某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称,“但目前量化的仓位被期指限制了,所以市场规模比较有限,这类配资业务也难以新增。”

  在市场需求遇冷的同时,该类业务的监管政策也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在当下开展的结构化配资业务上,部分基金子公司在操作中,作为劣后的私募基金仍以投资顾问的身份下达投资指令,参与资管计划的管理。

  而在证监会机构部此前传达的一份《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中,已对证券类信托的“投资顾问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现象认定为违规,但其中并未对基金子公司的该类业务下定论。

  “以后监管层是否会对这类业务也采取相应措施,目前还不确定。”深圳一家基金子公司项目经理认为,“但以后投顾不会是主流,主流应该是基金外包,私募基金以后可以直接通过基金发产品,做管理人。”

  此外,在定增配资业务上,相应的监管政策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来自深交所发行监管部的培训讲义显示,在资管产品和有限合伙基金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定增新股时,“禁止进行结构化安排,即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的情况。”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要求或指向的是此前叫停的三年期结构化定增产品,而并不包括一年期产品。而在去年8月份,证监会曾窗口叫停三年期结构化产品,但彼时1年期的结构化定增尚未叫停。

  在前述培训讲义中,并未出现针对其所禁止的资管或合伙基金,以结构化形式参与定增认购锁定期的相关规定细则。而截至记者截稿前,定增类的资管业务仍在正常开展。

  “不知道这个讲义的说法是否会影响定增业务,但我们这块的业务并没有暂停。”前述基金子公司项目经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