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驾车行驶在六环路上,前方货车上的一块石头突然落下,砸中齐某车辆的风挡玻璃。因货车司机一直推脱不赔,齐某将货车司机及货车的保险公司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昨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000余元。
2014年12月的一天,齐某驾车在通州区附近的六环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从前方货车上飞下一块石头,直接砸到齐某的小客车的挡风玻璃上,致使挡风玻璃粉碎。所幸当时两辆车的车速均不是太快,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事故经通州交警部门认定,货车的驾驶人白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齐某修车费用7721元,齐某多次找白某索要赔偿,但白某一直推脱。
今年6月,齐某将白某及白某所驾驶货车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修车费7721元。
通州区法院查明,白某驾驶的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齐某的损失数额并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通州区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齐某修车费7721元。目前该案已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