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虽被招安 但投资风险不会明显降低

作者:东方风 来源:网贷之家
2015-10-14 14:14:54

  千呼万呼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P2P行业合法地位的取得,自13年下半年央行等部委密集调研P2P企业以来,历经三年,7月18日终于被央行联合十部委以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锤定音,然而监管细节以及具体执行落实还有待时日。

  关于监管主体

  P2P行业的监管主体还是银监会—与央行相比,银监会对P2P可不那么友好,相信不久后银监会颁布的监管细节,会相对比较严苛,除此之外,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款的内容,P2P企业又多了不少需要去跑腿的头头脑脑。财政部要收税,工信部要你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公安部要求你提供洗钱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来凑热闹,想必会审查平台网站、包括网贷之家这样的论坛是否有反党反政府的信息,各大网贷QQ群客服妹子有没有用暧昧语言、PS过的照片勾搭人家的老公。法制办,工商局也一定会有自己参与进来的理由。P2P平台说,为什么非得等猪被市场养肥了你们才来宰,难道你们不喜欢吃烤乳猪么?!

  关于监管内容

  与此前监管层历次放风出来的内容差不多。令人毫不意外是,P2P和第三方支付被银行将了一军。

  “明确(平台)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言下之意,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不能为自己的信用评估服务做出兜底承诺,不能虚拟借款。P2P平台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根据p2p的舶来品定义以及国内的商业征信环境,笔者认为,P2P平台兼具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或者说,p2p平台的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界限并不那么泾渭分明。

  顺便提一下,某业内知名人士把“(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理解成了“不得提供征信服务”,并指出,(平台)“征信权将回归到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金融机构认可的征信机构。”因此,“P2P平台将无权限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此控制信贷额度。”试想,平台的风控部无权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以及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借款额度,只能把放贷权交给征信机构或者银行,岂不谬哉?

  “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乍一看,还以为平台资金被托管了,所谓“存管”,存款管理的的简称,意义效果无需多言。P2P去年被定性为银行的补充,只能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现如今,本应归第三方支付公司账上的“资金池”,又被银行生生夺了去。那么,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不是会从P2P行业的食物链中消失?也不尽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资金流通中具有银行不可取代的作用,如果第三方缺席,将会严重影响平台用户体验。例如,开鑫贷采用江苏银行存管,以前只支持用户用江苏银行借记卡进行充值、回款、提现,就是说用户必须要有江苏银行卡才能在开鑫贷投资交易,如果每家平台采用的存管银行不一样,那将是什么样的体验及后果?

  影响与意义

  P2P被招安了,取得合法身份,这是整个行业翘首以盼的,然而会不会重蹈小贷公司和担保行业的覆辙,束缚行业尤其是中小平台的发展,还有待依据监管细节条款以及具体行为加以研判。譬如,监管者会不会以防范风险为由,干涉平台的具体经营活动,对平台的经营场地员工聘用、股东背景做出与市场行为相背离的要求呢?

  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是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责所在。可是,谁是合格投资者,怎么甄别合作投资者,如何教育投资者,则应把这些工作交给市场以及网贷投资人自己,弗里德曼说,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是最节约资源的。

  对于现存平台来说,《指导意见》落地,又会有一波有背景有实力的新平台入场,行业竞争会更加激烈,一旦监管细节出台并且认真执行,自融、旁氏以及诈骗类的平台将会面临灭顶之灾,目前行业内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会得到一定的净化。总之,《指导意见》出台,利大于弊,相比大平台,小平台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因被监管付出的边际成本会高一些。

  至于网贷投资人,投资风险并不会因为《指导意见》的颁布而明显降低,分散 精选仍不失为一个好的投资策略。由于平台不兜底的承诺得到法律保护,平台经营者在有兜底能力或意愿时会想方设法地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一旦有经营风险或不想垫付时,则会这样告诉投资人,政府规定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你们要么债转股,要么自己去催收吧。平台经营风险或与借款人合谋骗贷的道德风险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