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P2P监管对比:不断进步VS不得其所

来源:网贷之家
2015-10-13 10:56:26

  网贷之家 译

  英美两国在P2P借贷行业的发展速度惊人

  与各地大肆炒作众筹相比,较为沉默的P2P借贷行业已悄然成长为显著的具有巨大影响的行业。事实上,一些行业追随者期许到2025年,P2P借贷规模会增长至1万亿美元。在英国,2013年P2P借贷规模已超过4.8亿英镑。在美国,如Lending Club、Prosper、Prosper及DealStruck等P2P公司已然成为传统银行的强力竞争对手。

  Lending Club,自2007年营业以来,贷款规模已超40亿美元,这家公司已在准备其首次公开募股,市场上大部分估价其市值近40亿美元。而Prosper也不会比Lending Club差太多。

  那么为什么英国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的如此迅速,我们又可在大西洋彼岸借鉴什么呢?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潜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些大公司的成功和发展战略很多都是受其所处的监管环境驱动的。

  回顾英美围绕P2P借贷的监管框架,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监管本身的基本性质。英国的监管机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写FCA),针对P2P行业的具体规则竭尽全力的进行公众意见征询,并明确指出该行业的具体风险及功能特性。而在美国,P2P平台仍然受到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大杂烩工作的支配,而美国的州政府抑或联邦政府均未好好设想过这个新生却强大的P2P行业。

  P2P借贷是指从一个普通人到另外一个普通人(非实体)的借贷,此外,也有人们将其定义包括从普通人贷给商业或实体项目(有人也将其称为P2B)。不管怎么称呼,网络借贷这一行业在英国就有多达12亿英镑的规模,美国的市场规模也多达数十亿美元。尽管美国的监管环境复杂且不成熟,但英美的P2P行业规模都大,都证明了P2P行业的发展潜力。

  与英国的FCA实施的特制的量化的方法不同,美国一直是允许可能潜在适用于P2P平台的多层法律来监管这个行业,并没有提供行业内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指导。此外,可行监管制度的缺乏也遏制了行业的新加入者,降低了行业的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对企业(P2B)贷款在美国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在英国却蛮流行。P2B贷款为面临资金困难的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渠道。与美国JOBS法案提供的新型资本融资渠道相比,P2B贷款可能是风险较低的一个选择,但是受恶劣的监管制度影响,P2B平台很难开展规模经营。

  为了更好的说明,下面我列举了一些美国P2P监管的不同制度及监管机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1933年证券法案——贷款或者是卖个投资人的贷款权视为“证券”,且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或者获得注册豁免。

  · 1934年证券交易法——平台可视为“经纪人”或“经销商”,并受到特定监管制度的管辖,平台根据证券持有人的数量可能要承担上报义务,

  · 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平台或者其他创建的持有贷款业务及投资人的实体视为“投资公司”予以注册登记。

  · 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平台可视为“投资顾问”予以注册登记。

  各州的监管制度

  · 美国各州都有各自的监管制度,平台可能需要根据其所处州的不同,遵守州的监管制度。

  多德-弗兰克法案

  · 风险保留限制——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住房金融局和货币监理办公室,共同想出托管可证券化的贷款的监管方案,这个可证券化指1)可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该贷款的一部分;2)不对冲或者其他方式以从资产负债表中清楚该资产风险。多德-弗兰克法案于2010年通过,并于2013年8月提出一套经修正的拟稿,但是这些监管制度还没有正式颁布,也没有明确其是否也适用于P2P平台。

  ·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赋予其制定防止金融市场欺诈行为制度的权利,虽尚未发布具体监管制度,但已有明确的标准。

  · 政府问责局——被指使主导研究P2P行业最佳监管机构(SEC还是CFPB),研究尚无结论。

  贷款法案

  · 关于贷款及贷款者登记的州级或联邦级法律众多,比如高利贷法、存款使用章程、存款保密法案、债权许可法案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真实信贷法——要求给借款者提供相应的披露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借贷文件不能含有任何侮辱性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政府问责局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关于托管的研究,以上这些监管制度的最初起草均没有将P2P考虑在内。因此,现行的监管制度一开始都不是旨在规范P2P行业,现行监管制度可以说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简单集合。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制度

  英国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针对P2P行业则制定了与美国完全不同的策略。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不依赖于先期并没有考虑P2P的老制度,而是重新审视这个新生行业,拟订平衡投资者保护和经济健康发展之间关系的监管制度。下面说一下这些监管制度的亮点。

  最低资本要求——FCA要求平台具有一定的资金数额,以确保其能承受一定的金融冲击。其要求P2P平台以平台借贷资产总规模为依据,其基础资金数额具体标准如下:

  · 平台发行借贷资产总规模在5000万英镑以下的,为借贷资产总规模的0.2%

  · 平台发行借贷资产总规模在5000万英镑以上,2亿英镑以下的,为总规模的0.15%

  · 平台发行借贷资产总规模在2亿英镑以上,2.5亿英镑以下的,为总规模的0.1%

  · 其他平台发行借贷资产总规模的,则为总规模的0.05%

  客户资金规则——平台关于客户资金这块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包括平台集资时需要做到不混淆各类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平台还需做好相关调停工作。

  续投贷款安排服务——P2P平台必须确保其有一个强有力的后备计划,以便在发生破产或者停止运作时继续对已存续的款项合理服务。

  提供用户取消投资的权限——平台必须允许投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取消其投资。这基本上符合英国法律,也符合欧盟法规。

  信息披露要求——平台需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精准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不让用户负荷过多的细节信息,直接获取有用的信息(这对我而言,可以说是英国监管层最进步的地方,美国的SEC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很伤脑筋的,因为SEC的监管制度长达800页,生怕有所遗漏,事实上40页就有可能说完)。英国的信息披露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倾向,在平台网站上任何投资建议细节都被视为金融销售行为,需遵守金融销售的相关规定。

  争议解决条款——投资者有权先向平台公司投诉,在向平台投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通过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整个纠纷解决过程都有一套标准的流程。

  持续报告要求——平台要定期向FCA报告诸如相关审慎数据、财政状况、客户资金情况,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情况等信息。

  美国的P2P公司是如何操作的呢?

  在比较英美两国的监管结构后,你可能会问美国的P2P平台在这些法律障碍下是如何运作的。上面提及的美国两大平台(Lending Club和Prosper)的运作流程是通过在美国证券委员会(SEC)提交完整的注册声明,并登记欲提供给投资者的证券。美国的平台首先需提交所谓的暂搁注册声明,该注册声明规定了其证券发行的最高额度,然后每次平台要推出新的贷款时,都需提交补充说明书后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实际上这个贷款是由平台合作的银行拟定,然后平台从银行购买这个贷款。平台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有赖于相关款项的支付。这种运作结构是相当复杂的,并使得投资者需面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同时,还需面临平台本身的信贷风险,因为平台本身是债券的发行者。此外,由注册登记和实时报告产生的费用的承担着最终还是借款人或投资人或两者兼有。

  鉴于美国蜘蛛网式与英国流线型监管方式的比较,以及美国P2P平台不得不采取的错综复杂的证券发售模式,显然美国的监管体系是处于劣势,并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环境下不具强大竞争力的。希望美国监管机构(包括国会)可以向全球各地同行学习,快速接受这些新兴的金融产品,而不是假装不存在抑或还是依赖陈旧的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