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集中听证涉嫌违法减持案件 “昭告”执法原则

来源:证券时报
2015-10-13 09:56:39

  原标题: 证监会集中听证涉嫌违法减持案件 “昭告”执法原则

  10月9日~10日,证监会连续两日对11宗涉嫌违法减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集中、大规模举行听证会。前期,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此次听证的案件均为执法行动中涉及到的案件。

  面对近期证券市场发生异常波动的形势,证监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据了解,证监会已对41宗涉嫌违法减持案件审理完毕。首批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20宗案件中,9宗案件的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其余11宗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证监会为此举行集中听证。

  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通过集中听证审理某一类相似的涉嫌违法案件,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统一执法尺度,清晰明确地引导市场认清何为合法行为、何为违法行为,告诉市场证监会对同类案件所执行的处罚原则和监管态度。

  争议焦点:

  一致行动人的关系界定

  关于本批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罚尺度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作出解释:第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

  第二,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

  第三,裁量幅度上,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法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11宗案件听证会所反映的情况看,这批案件基本事实都比较清楚,特征较为类似,均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法减持等行为。但本批案件中部分涉及到一致行动人的关系界定、以及是否合并计算减持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这也成为听证会上争议的主要焦点。

  该执法人员指出,《证券法》第86条规范的对象,就包括一致行动人,证监会在对外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已经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人概念和范围。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同样受到违法减持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减直接导致控制权的变化,构成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重大信息,出于对中小投资者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其上述增减股份的行为是必须披露的,这也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体现。”前述人士指出,“假如对一致行动人减持的股份不合并计算的话,会导致大量股东减持股份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场对控制权发生的重大变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原则,所以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合并计算,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对于‘一些一致行动人减持在先,另外一些减持在后,只处罚后者是否公平’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一致行动人关系如实申报和信息披露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过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后面的一致行动人应该关注自己的一致行动人此前的减持行为,对特殊注意义务的疏忽并不能构成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

  行政监管措施

  属日常监管手段

  在10日下午的公开听证会现场,东兆长泰涉嫌违规减持“涪陵榨菜”一案的代理律师就对二次处罚问题提出申辩意见,认为此前证监会派出机构已对东兆长泰涉嫌违规减持一案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应再对同一事件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于一些案件中,以地方证监局为代表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做出日常的行政监管措施而证监会本次又做出处罚的问题,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部分涉案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既不构成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对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减持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必须做出行政处罚,否则就是失职、就是放纵,根本不涉及‘一事二罚’的问题。只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处罚法律依据充分,证监会就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绝不手软”。

  股价波动不是

  量罚金额的考虑要素

  在本次集中处理的涉嫌违法减持的案件中,不少当事人申辩称,减持股票是为避免其在银行质押的股权因股市动荡而平仓;或是基于财务困境而减持套现,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甚至有当事人表示,减持股票后股价反而上涨来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做空。

  对于上述减持申辩理由,证监会上述执法人员称,这是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的量罚的尺度提出了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但对于行政执法机构而言,是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依法、公平地处理案件,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在具体量罚金额的确定方面,股价波动不是考虑因素,盈亏不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通过集中批量处理相似案件,旨在确立同类案件的处罚原则,保持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至于这种集中听证审理案件的方式是否会成为今后日常的工作机制,证监会上述执法人员表示,由于集中听证的方式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统一尺度,今后会根据强化执法效能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案件采取这种集中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

  此次公开听证的11宗涉嫌违法减持案件分别是:丹邦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丹邦科技”案,郭洪生涉嫌违法减持“蓝英装备”案,王传华涉嫌违法减持“阳谷华泰”案,中航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中航黑豹”案,王海鹏、王治军涉嫌违法减持“美盈森”案,张田涉嫌违法减持“金信诺”案,王明旺涉嫌违法减持“欣旺达”案,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减持“津劝业”案,华仁世纪集团涉嫌违法减持“华仁药业”案,东兆长泰涉嫌违法减持“涪陵榨菜”案,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减持“维科精华”案。据了解,听证环节完成后,证监会执法人员将对当事人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并由证监会最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