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转变经营方式 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黄颖川 来源:南方日报
2015-10-13 09:09:56

道路运输企业转变经营方式 有关问题的探讨

博深高速。资料图片

  近年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化、规范化、健康稳步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发展方式粗放,技术应用水平低,安全隐患较大,服务水平不高等局面。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在贯彻落实中取得长足进展,加快了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但在实施兼并、重组、控股、班线收回自营的过程中,有关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政许可期限、续期、权属、承包经营、转包等问题时常遇到困难或阻力,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经营发展。为此,就这些问题,我们专题采访了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和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专家。

  问:什么是客运班线经营权?

  省道协: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即指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拥有该客运班线的合法经营权。客运班线经营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客运班线经营权是有期限的,不是永久的,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企业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一般是4年至8年,在客运标志牌后面张贴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有效期”注明的起讫时间就是经营期限。二是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先决条件,是企业必须取得对应类别班线的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向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具体对应类别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运输企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许可,运输企业可重新获得经营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经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权,属于被许可的客运企业所有,享有合法经营权。拥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委托其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

  问: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资质(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省道协: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企业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资格,应具备四个方面要件:一是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具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是申请班线应具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不同类别的客运班线经营资质要求不同的车辆数量。例如:一类班线要求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二是车辆技术要求。三是车辆类型等级要求。即既有单台车辆的技术要求及类型等级要求,又有规模要求。

  问:目前客运班车经营有哪些形式?

  省道协:目前,客运班车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司化经营,通俗来讲就是“公车公营”或“自营”,另一类是承包经营,但禁止挂靠经营。自营具备以下特征:车辆由公司出资购置,资产所有权和客运班线经营权归公司所有;自聘司乘人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公司计发薪酬,企业自负盈亏。

  由于客运班线分布较广,以及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等原因,有些企业也采取“承包经营”的形式。其特征是获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企业与承包者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按合同约定的客运班线承包给经营者经营,盈亏由承包者自行承担。“承包经营”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形式。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因此,这种“承包经营”形式,不改变客运班线的经营权的所有者性质,企业仍然要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问:能否从合同法的角度,为我们谈谈获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企业与承包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德培律师:企业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适用于《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企业获得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取得客运班线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适用于《道路运输条例》与配套部门规章及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合同法》不直接发生关系,一般来讲,承包期应在经营期内。换一个角度讲,经营权是承包合同经营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

  承包人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企业与承包人之间在平等、自愿条件下就经营客运班线的收益与风险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表现,应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与调整。

  《合同法》规定,承包合同经营期限届满或在解除承包合同关系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承包人与企业之间终止承包合同关系。

  问: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可以再转包吗?

  德培律师: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可不可以再转包,主要依据企业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涉及到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移,《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效。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包给第三人,对企业来讲,一般涉及到企业的合同权利,应得到企业的同意,因而,私下转包对企业来讲是无效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一般应由原承包人承担。同时还要注意《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如果属于名为承包或转包实为非法出租、转让的情况,则该承包或转包合同也将归于因违法而无效。

  问:车辆报废期和承包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德培律师:一辆客车要成为营运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二是车辆必须符合对应客运班线类别的车辆技术条件和车辆类型等级条件。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向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才能成为营运客车。在经营过程中,车辆未达到报废期限的,企业可向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将营运车辆退出营运,变更为非营运车辆,但不得参加营运。因此,车辆报废期和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相对独立的,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如果车辆未到报废期限,并不能确定车辆定具有公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资格。

  车辆未到报废期,但承包经营期限届满,车辆处置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无约定。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若无约定(备注:若无约定,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的,应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一般而言,企业有权处置,企业可将承包经营车辆向相应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由营运客车变为非营运客车,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变为非营运客车,注销其经营资格;符合报废条件的,应报废处理。撰文:黄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