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时代或已落幕

作者:嵇少峰 来源:网贷之家
2015-10-13 08:05:46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未来走向渐渐明朗。尽管有关P2P、众筹等具体监管规则还未出台,但监管层的态度已很清晰。我们可以尝试做一些总结与预测。

  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现象,而不是一个行业,有可能已成为阶段性的过去。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热是在中国金融垄断 中国式浮躁 资本泡沫的形势下,被一步步催生起来的。其生长的基础并非是中国互联网经济的规模,而是中国金融官方垄断迫使民间金融资本寻找突破的另类结果,这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不同于其它发达国家的根本原因。互联网金融只是这种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为线下民间金融的线上化并突破传统金融牌照的制约。互联网金融绝大部分产品并非是革命性的金融创新,而是简单地模仿自传统金融机构及民间金融市场。随着监管牌照化的推进,种种套利行为将失去生存的土壤,随着资本市场去泡沫化的进程,互联网金融作为单独行业存在的可能性基本消失,互联网金融热潮将逐渐消退。为数不多的真正具备互联网基因或互联网展业能力的类金融组织,将面临估值下降与严格监管的考验,传统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有可能一去不复返。

  二、金融的官方垄断及小微信贷的困境,使中国互联网金融占据了道德的高度、博取了广大民众的支持,体现出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反垄断、反压榨的精神。正是这个原因使得监管部门首施两端、态度犹豫、监管动作滞后。这种滞后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骗子横行、民众受难,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泡沫化的规模,同时使良性的金融创新被迫面对畸形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行业的生态。当下的监管行为是必须的,但监管的方法与细节值得商榷。参照传统的监管手段实行牌照化管理有可能扼杀其创新能力,应该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传统监管模式中去,虽然体现出监管部门的决心,但有可能失去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利用互联网金融作为推动传统金融体制改革的外部催化力量,也可能是一种失策。失去后院起火之忧的传统金融机构,其互联网化及革新的步伐有可能放缓。

  三、随着监管政策的相续出台,之前的监管套利已成为泡影,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创新没有实质进步的情况下,监管套利带来的想象空间消失,经营的环境受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估值将大幅度降低。当下互联网金融组织的盈利模式仍未清晰,真正体现出巨大价值还尚努力,而外部资本输血能力的弱化将使仍在苦苦探索的机构生存空间更加狭窄,行业将迎来经营与资本的双重压力。

  四、仅仅从市场与产品的角度看待互联网金融是短视的,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生力量。中国官方金融在本次经济下行中显示出的无力,将引发又一轮金融改革失败的质疑。中国金融体系的财政化本质有可能回归,国企病在金融行业的重现,将使其多年市场化的努力失效。如今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战,很大程度上仍归于国企与民企的利益之争,只是互联网金融甚至还不如民企来的合法。

  五、关于互联网 金融还是金融 互联网,基本可以不用再讨论了。监管政策的出台,已经将互联网金融一词消灭在历史之中,未来肯定是基于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改造为主导。民间资本的金融革命已经失败,或者说从未有过成功的可能。无论是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还是股权众筹及P2P借贷,监管方向已经非常明确其边缘的地位,就如之前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一样,仅是传统金融系统的补充与辅助力量,根本未给你留下登堂入室之门。现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并未考虑监管成本大幅度提高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生存的问题。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低了,但孩子似乎也随脏水一起被泼了出去。种种限制与要求以及呼之欲出的严格牌照化管理,有可能将给目前并不清晰的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一记闷棍,大面积死亡就在不远的将来。当然监管部门有充分的理由按现在的监管规则出手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只是过分严格的金融管制,会大大缩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空间。监管部门应改变将宏观的政策概念直接演变为微观直接操纵的做法,努力营造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是监管部门需要努力的方向,而不是粗野地使用堵漏与砌墙的方式。

  六、互联网金融的几种形式均将成为一种边缘的生存。

  1、第三方支付: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传统金融机构主渠道的作用。支付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手段与基础功能,官方金融是当仁不让的主力,非银行支付机构只是传统银行支付体系的终端助手,只限于小额、快捷、便民支付。以此推论,非银行支付机构产生有价值的流量、数据及积聚资金的能力将被严重削弱或基本丧失,当下可圈可点的盈利模式无法存在,其自身价值只限于提供有限的便捷功能,沦为提高客户支付体验的简单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独立商业机构的生存可能已几近于零,只能成为一个附属工具,活下来的机构将屈指可数。

  2、P2P信贷:信贷机构(包括信贷中介)盈利的基础除了效率与资源以外,更多的源自公众存款与贷款的利差及风险定价能力。从P2P的当前状态看,其营销手段、获客成本、服务方式及资源整合等互联网本应具备的优势并未能在资金与资产的两端充分体现。在资金端,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组织均无法获得类公众存款的资金成本,以高额的利息、刚性兑付的模仿来吸引投资人,使其无法在体系内消化风险成本,无法摆脱用资本金买单及庞氏骗局的阴影。在资产端, P2P选择小微企业信贷作为重点方向有可能也是错误的。弱势群体的信贷本身是高风险的,难以盈利的,在经济上行期这一问题尚不明显,但经济下行期便成为机构杀手。P2P目前几无盈利的可能,依靠烧钱支撑起来的交易量与客群,就信贷本质而言价值量极低。信贷客户本身的低劣只会给平台及合作伙伴带来后续的风险,并不能象电商等互联网平台那样让客单的价值即时实现。当下绝大部分P2P抓取客户的方向错了,真正的客户不是投资人而应是借款人。借款人才是真正的消费者,投资人只是产品的提供方。试想淘宝上只展示几款几乎一样的产品,而没有消费者入口,这将是一种什么样的场景?几年下来,P2P平台才意识到资产端的发现功能是最重要,但几乎没有几家平台有大规模发现资产并予以定价的能力。真的是因为中国的征信环境不行吗?其实他们是掉入了小微企业融资的僵化思维中。真正适合互联网的金融产品,应是简单、可复制、风险定价清晰的。LC的主打产品是信用卡垫款,其首先完成的是资产端的客户积累,投资人只是资金的生产商,信用卡欠款的客户才是真正的消费者。这就是说中国的P2P们把找钱当成了主要工作,把小微企业信贷当作了唯一的产品方向,这都是完全错误的选择。P2P机构到目前为止仍是传统信贷产品次级贷的线上化转移,拟将出台的监管政策将大大提高行业的门槛,也使得规范的P2P机构成本迅速上升,P2P的盈利可能更加渺茫。

  3、众筹本应是一个极其小众的市场,全民众筹本身就很可笑。中国股权投资的法律、经济环境均不甚理想,传统的股权投资行业就均在着诸多矛盾,因此一哄而上的众筹活动在缺乏健全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很大可能会沦为骗子与无良者的温床。无论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人,我们均未做好足够的心理建设,也不具备公平、透明、法制的交易环境。预计中的众筹管理办法也将会比较严厉以控制社会风险,无需多言。

  七、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发力互联网,一些机构更是成立独立的子公司,希望模仿或超越互联网金融公司,然而这一切与社会的期望值差之甚远。公众之所以对互联网金融予以厚望,本质上是期盼有另一股力量来打破金融的官方垄断,从根本上解除体制的束缚,此间对技术与效率的种种要求仅仅只是表象。当下中国金融机构服务于政府的倾向远远大于服务实体经济,央行屡次放水而最终收效甚微更是证明了这一点,这是所有制性质与官本位的治理结构所决定的,体制内的改良根本无法突破这一瓶颈,再高的效率、再尖端的科技均无济于事 。从这个角度理解,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方向的任何努力都无法从根本上实现民众的诉求。

  总而言之,系列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政策将相互作用,对中国金融体制及民间金融秩序造成巨大影响,结果难以预料。传统的监管理念与新生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之间,官方金融资本与民营金融资本之间,甚至管理部门内部均会出现较大的冲突与思想的碰撞。经济持续在底部徘徊,金融业承受巨大压力,很多的传统与经验将会被颠覆,更多的创新与革命将会被证伪,无论是监管者还是从业者,均应有一颗思辨与包容之心,以直面当前的困境。中国的金融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监管部门仍然认为任何金融行为的背后必须基于资本金的实力与官方的背景,一味歧视民间资本的力量、质疑民营资本的道德与动机,中国的金融业就不会浴火而重生。眼前局部风险的控制不表示系统性风险就不会发生,让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走向融合,以法制超越所有制的藩篱,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使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的道路,我们的金融业才大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