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P2P实现普惠金融只能是个谎言

作者:嵇少峰 来源:网贷之家
2015-10-13 08:05:28
自2005年联合国提出了Inclusive Finance system(一般译为包容性金融或普惠金融),并将其定义为“一个能够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人口——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以来,世界各国均用不同的做法来诠释着自己对普惠金融的理解。2013年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 “发展普惠金融”后,作为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普惠金融的理念在我国便更加深入人心。就普惠金融而言,提供的应该是基本的金融服务,比如存、取、汇、小额贷款和小微企业融资以及适当的网点和自助终端布局等。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中国成年人正规金融机构账户覆盖率已达到63.3%,在发展中国家是较高的水平,因此,当今中国普惠金融最主要的矛盾就集中在信贷融资方面,如何为众多的小微企业、三农、城市低收入阶层等弱势群体提供广泛、优惠、可持续的信贷支持,便成为中国普惠金融工程的重中之重。

  由于普惠信贷的概念出现时间不长,加之中国的金融压抑形成了诸多矛盾,不同的信贷机构出于各种目的言必称普惠,导致普惠金融、普惠信贷的概念被滥用,包括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在内,对普惠信贷的理解也产生了一些歧义。因此,要做好普惠信贷工作,以下几点应首先予以明确。

  一、普惠信贷的社会性、公益性是第一位的。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普惠信贷。一是为广泛的群体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二是提供优惠的、弱势群体可承受的贷款利率;三是信贷产品及信贷机构本身是可持续的。一般情况下,广泛、便捷的服务是视经济发展程度与机构的投入费效比而定的,因此业界对其异议较少,而优惠的贷款利率与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便成为普惠信贷争论的焦点。

  普惠信贷面对着更广泛的、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客群,对信贷机构而言,这往往意味着更大的风险、更低的收益、更差的效率。无论是小微、三农还是其它低收入阶层均是如此。我国小微企业五年内的死亡率在50%左右,如果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弱势群体,信贷风险的高发当是必然。因此,一般情况下从事普惠信贷的商业机构必须大幅度提高贷款利率才能补偿风险及效率带来的损失,保证自身的盈利与服务的可持续性。这往往导致劫富济贫现象的发生――信贷机构不停地从有盈利能力的人手中获取超额利润以弥补无盈利能力客户带来的损失,薅羊毛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使全体普惠信贷客户永远无法摆脱贫困,能者不富,无能者更穷。与此同时,远超过大中型企业的平均贷款利率,也违背了普惠金融的本意。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有来自外界的救助,弱势群体的信贷生态圈内部是做不到普惠之“惠”的。再从信贷机构的战术特点来讲,服务于小微等弱势群体的投放效率肯定是不高的,一些专家推崇的所谓便捷、高效的审贷模型本身一般是以牺牲风控水平与保证措施为前提的,在缺乏资产保证、无法使用违约成本筛查的情况下,对广泛群体的纯信用授信过程很难防范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两个因素的叠加,注定了普惠信贷机构的盈利能力要远低于其它商业信贷机构。只有那些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机构才有可能长期坚持,近两年许多专注于小微信贷的银行不良率极速飙升并纷纷改变对小微信贷的态度更是证明了这个道理。那些既想将弱势群体作为主要信贷对象,又希望从中获得更高商业利益的想法最终只是一种幻想。

  二、惠普信贷需要国家层面付出足够的“社会信贷救助成本”。

  对一个国家而言,小微企业、三农等弱势群体除向社会提供了很多的产品、服务和税收外,更有效地解决了大规模的社会底层就业问题,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因此,付出足够的政府财力以推动普惠信贷的实现是必须的,也是经济的。这部分政府支出,大意指“一个国家由于弱势企业、弱势经营主体(含个体劳动者等)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而应在金融信贷资源分配时给予其一定的倾斜或经济救助,以鼓励及保证银行或其它信贷机构平等或优先对其提供信贷支持,促使其摆脱贫困,从而增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带来的损失”。为便于表达,我们将这种政府支出命名为“社会信贷救助成本”。“社会信贷救助成本”的缺失将会导致社会救济、医疗、教育及治安等其它社会成本的上升,这部分成本有可能远远大于有效的“社会信贷救助成本”。

  我们可以暂不讨论政策性及公益性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因为那是相对简单的单向输送模式,其中就已经包含了“信贷救助成本”。就商业性信贷机构而言,“社会信贷救助成本”无论是补贴借款人还是补贴银行,都一定要体现在信贷机构的盈利模式中,它必须等于或大于信贷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贷款而产生的损失,这样才能使商业性信贷机构保持持续投放的动力。

  三、当下的信贷机构在承担普惠信贷任务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国普惠信贷的主渠道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辅助力量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新兴的P2P互联网信贷组织等。

  1、银行业在普惠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促使银行加大对普惠信贷的投入。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小微信贷“两个不低于”等强制性行政命令要求银行加大普惠信贷的投放力度;另一方面是使用定向降准、差别存贷比、低息杠杆工具等经济手段提高银行对普惠信贷的积极性。就强制性行政命令而言,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可以利用拆分放贷、子公司贷款、伪造企业录入系统信息等方法伪造普惠信贷数据,从而绕开监管,这就是许多银行将三千万元甚至五千万元以下的贷款均统计为小微企业贷款的部分原因。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的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数以百万计的信贷客户使得真实性监管无从谈起。另外,监管部门通过政策优惠的形式来鼓励银行加大普惠信贷投放的做法也是收效甚微。其原因一是银行同样可以通过虚报数据的方式获得对应的奖励政策,二是很多奖励措施根本不足以弥补银行为此产生的风险及效率的损失,两者叠加的结果就是政策失灵。此外,行长任命制、考核机制不对应、信贷风险奖惩制度不科学等也加重了这一矛盾。

  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现有体制是无法实现普惠信贷任务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考核机制使银行丧失了普惠信贷的主动性,政策性救助由于种种原因又无法通过这一机制实现自上而下的传导。目前银行对弱势群体的信贷行为并不是发自普惠的本能,而是盈利与生存驱动的商业行为。银行的小微信贷数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作为普惠信贷主渠道的可靠性,当经济下行、很难从弱势群体中获得足够、安全的盈利时,银行便迅速变身为釜底抽薪的企业杀手,此时政府赋予的信贷救助功能便会烟消云散。对银行进行道德的谴责是幼稚的,也是徒劳无功的,商业化的运营模式决定了银行在危险来临之时,保护自身经济利益是第一位的,置政府赋予的社会信贷救助功能于不顾也是必然的结果。从政府与社会公众角度看,长期享受官方信用背书与政策红利的中国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其社会信贷救助职能,而这种职能却无法体现在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之列,因此二者之间强烈的反差使得银行倍受道德的谴责。这种矛盾源自中国银行业的商业性与政策性的复杂交集,国际社会当初对四大行上市的最大质疑也在于此,也是央行屡次放水而实体经济并未对应受益的根本原因。

  2、社会化准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政府在普惠信贷的社会化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主要表现为大力发展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1)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增信,让银行为小微企业、弱势群体提供贷款的方式,到目前为止应该说是基本失败的。中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自上而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而是用牌照的形式指导各方特别是民营资本成立专门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弱势群体增信。这种担保公司绝大部分是以博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性机构。无论是官办还是民办,保本生利均是其最基本的目标,即使是政府出资成立的公司,一旦造成代偿损失,相关人员仍要承担责任。这与国际上通行的以救助、非盈利为主要特点的小微企业增信方式完全不同。在一个本该由政府提供大量救助资金的领域,却试图由社会逐利资金进行商业化运作,这完全不符合逻辑,最终导致现在融资担保公司大面积死亡,大量小微企业深受其害。

  尽管政府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但是严格的监管成本(如资本实到率、限制投资、保证金监管制度等)导致这部分补贴接近归零,甚至为负数,更无法弥补其代偿损失。融资担保公司以3%不到的平均担保费率去面对远超过3%的小微信贷不良率,再加上管理成本与监管成本,这种盈利模式本身就无法成立。如果过度加大融资担保费率,则弱势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这就是普惠信贷商业化运作带来的悖论,同样说明没有外部提供“社会信贷救助成本”,普惠信贷是无法实现的,由赢利性的民间资本去承担“社会信贷救助成本”本身就犯了方向性错误。克强总理 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工作,其中的具体内容也充分验证了我国近几年在融资担保政策上的重大失误。会议提出了由中央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以政府出资为主,发展一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财政支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盈利要求等。这些内容其实总结起来就是一个核心,由国家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社会信贷救助成本”。

  (2)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普惠信贷领域的做法,现在也面临着失败的命运。自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截止2014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有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先天属性,服务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当是其主要的产品方向,小额贷款公司对普惠信贷的助力也是明显的。但是表面上的发展并不能掩盖行业的困局,近两年行业的根本问题也逐步显现。小贷公司拿着10%左右的资金成本,发放20%左右的高息贷款,其接近高利贷的利率水平饱受社会责疑。与此同时,小贷公司却一肚子苦水,不良贷款高发,股东信心丧失,大量公司纷纷关闭。

  小贷公司无论是法律地位、税收政策还是融资环境,与一般民间从事借贷业务的投资公司相比,不旦没有优势,反而重重受困。全国各省通行的监管规则,基本上将公益性与商业性贷款公司混为一谈,整个监管逻辑的出发点是小额、救助、扶贫、济世,希望那些成功的企业家在投身金融的时刻转换为慈善家,把资本金作为无成本的闲置资金,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政府在小贷公司的扶持政策上甚至还比不上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这个生态链中不旦未见政府提供的“社会信贷救助成本”存在,更要承担有悖于信贷行业特点的巨额税收。因此希望小贷公司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小贷公司的资本金随着借款企业的消亡而不断消失,成为“社会信贷救助成本”的买单人。宏观政策设计中犯了与融资担保公司政策同样的错误――一个本该由政府提供大量救助成本的小微信贷领域,却试图由社会逐利资本进行商业化运作,政府甚至还要获取巨额税收,这更不符合逻辑。

  3、中国的P2P互联网信贷模式在普惠信贷方面也基本无效。众多的P2P平台言必称普惠,或许只是因为身处政策的边缘,需要依靠道德的宣教来获取安全感与认同感。P2P融入的资金成本加上其管理成本与风险成本,已远远超过了社会平均安全利率,以此完成高成本资金与边缘信贷客户的对接,此间风险根本是无法控制的,最终只能导致信用链条的断裂,激化社会矛盾。P2P本身盈利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决定了依靠P2P实现普惠信贷最终只能是个谎言。

  现在的P2P已完全变为民间金融互联网化的另类生存。民间金融实际上长期承担了部分 “社会信贷救助成本”,众多的高利贷、准高利贷都生生死死地循环着,未见多少从业者全身而退,其本息大部回归社会,它们反而间接提供了一部分社会信贷求助成本,虽然这并非出自他们的本意。但问题是它们大部分都支持了边缘的劣质客户,造成无良者得益的后果,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当下的其它信贷救助行为也大都是杯水车薪。如三农贷款贴息、科技贷款补贴、融资担保企业经营性补贴、重点行业专项再贷款等,看似投入很大,项目繁多,但对比每年财政投入的数据与小微企业贷款的比值就很清楚地看到,这类补贴要么力度太小,形式大于实效;要么是执行过程漏洞太多,救助行为走样,产生了许多权力寻租行为,这种分散且缺乏监督的社会信贷救助行为最终也无法完成普惠信贷的使命。

  至此,我们可以作一小结。

  一、当下中国的普惠信贷概念是混乱的,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信贷机构本身,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差误。将公益、社会救助特点明显的普惠信贷与商业性思维混为一谈,以普惠信贷的道德感作为商业宣传的亮点或绑架商业性资本,本身是不负责任的。简单地将针对弱势群体发放贷款的行为均视为一种普惠信贷,掠夺性的利率水平及机构本身的投机性均远离普惠信贷的初衷。

  二、普惠信贷本身是以公益性、救助性为前提的,这是由信贷对象的社会与经济特征决定的。普惠信贷的本质是救助弱势群体,这些群体自身的盈利性是很差的,必须外部注入“社会信贷救助成本” 才能完成闭环。不投入社会资源、不付出足够的财政努力,普惠信贷的目是不可能实现的,它本属于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范畴。虽然部分商业性机构出于多种原因可以完成一部分普惠信贷的任务,但无法成为普惠信贷的主要力量。

  三、中国银行业的现行体制无法保证其作为普惠信贷主渠道的可靠性,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与其国有政策性属性的根本矛盾短期内无法得到解决。可行的方法是设立独立的政策性银行或其它专业信贷救助机构,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明确安排足够的“社会信贷救助成本”,并确保机构的透明、公正、廉洁,直接将信贷救助行为传递给弱势群体,从而实现普惠信贷的目的。

  四、希望逐利性的民间金融资本达成普惠信贷的目标,必须在制度上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与兑价,在资金来源安排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留出更多的空间才能保证其良好、可持续运营。由于民间资本逐利性的特点,希望其作为普惠信贷主渠道是不现实的。政府应制定一系列政策,鼓励与支持民营企业家、民间慈善力量成立公益性普惠信贷机构,在资本及机构的属性上明确其非盈利的特点。另外,在对商业性小微信贷机构注入“社会信贷救助成本”时要注意出台针对性的保护方案,确保投向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修改金融顶层设计,调整普惠信贷政策,由国家来系统提供“社会信贷救助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走出普惠信贷的困境。降低利率、减税、减社保、减寻租成本,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存活,充分发挥其创造就业、养护弱势群体的力量,中国经济才有再生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