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侦姚志亮:P2P核查还将继续

作者:吴侨发 来源:经济观察网
2015-09-21 09:35:01

据第三方数据统计,2015年8月份,新增问题平台81家。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上看,8月份跑路类型平台占本月问题平台数量比例显著上升,达到了79.01%。

对于深圳当前非法集资的总体形势,姚志亮透露,2013年立案54宗,破案27宗。2014年立案42宗,破案25宗。2015年到8月立案132宗,破案62宗。总体趋势是逐年增长。

“2013、2014年的表现比较不错,我们自己有时候也在研究,为什么会这样。”在姚志亮看来,2013、2014年整体经济比较好,平台或者公司集资的资金很多能够兑换,它所面对的结果在那段时间不是那么容易发生。

到了2015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爆发。

“这当然也有我们主动出击的问题,原来我们从最初的办案思维来讲,报案的话,涉及到人,老百姓受到的损伤会更多。”姚志亮说,现在是针对维稳问题,维稳要主动介入,很多时候一些案件我们是主动参与,或者主动进行打击。

在姚志亮看来,P2P目前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第一,资金托管有名无实。资金很多时候通过第三方,或者第三方支付,放到托管平台里面。在没有选择资质许可证的情况下,这种资金就会联想到资金池的问题。它的托管很多时候,在我们实践当中会成立其他的帐号或者所控制的一些资金帐号里面,由投资人来汇集、归拢到它公司所在的帐号里面。

第二,虚假投资担保。很多公司为了获得投资人或者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会签署协议,以他自己成立的公司,或者关联成立的公司来担保。这类担保一旦发生了资金问题,根本没有起到实际的担保作用。

第三,自融自用问题。很多平台出现了这个问题。

第四,虚假夸大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夸大平台的宣传。很多时候都是做假标,把标放出去,就自己控制很多帐户,很火爆的场面。实际上都是假标或者假的资金交易的数据。

第五,流动性风险突出。资金一旦断裂,往往投资人的资金得不到保障。

姚志亮表示,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来后,国家应该很快会对P2P的政策发展提供一些细则。“这段时间里,大家作为从业人员,我建议还是保守一点,稳步把自己的平台做得更稳健一些,包括现在引入第三方来进行托管。”

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二大队副大队长姚志亮 专题讲座全文

各位下午好!首先很感谢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给我们提供这么一次机会,让我们公安部门能够跟在座的从业领导者有机会进行交流。

说到非法集资或者在这个领域,就我们公安来讲,作为经侦局有一个比较通常的问题,在法律适用当中,包括在我们的打击当中也是在不断的探索。很多时候,还跟协会里面,或者其他机构也会有很多的合作机会,跟他们探讨。但是总体,对于打击非法集资这块,我们所本着的原则是什么呢?还是依照有力维护市场这块来进行的。

今天也不敢说授课,因为很多的金融领域里面,包括这方面的专家,在座的肯定比我们研究的多,你们研究的比我们研究的要透彻。今天跟大家作一个交流,把我们当中所进行的一些法律论定,包括办案实践跟大家互动交流,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对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的事情,很多时候我们也是送法上门,或者具体法律的宣讲,开展对企业警示的一些提示。再次,感谢大家今天下午能够坐在这里听我讲座。

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介绍一下深圳市经侦部门和经侦局的组织架构,让大家侧面了解一下我们经侦局具体承办哪些职能,打击哪些犯罪。现在有三层级:市、区、派出所。

第二,非法集资定性。

第三,P2P网贷法律风险与刑事打击。

首先跟大家讲一下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组织架构。经侦局是两套排子,一套班子。对外叫经侦局,是属于深圳市公安局的二级平台。

经侦局成立于2002年5月,其前身为深圳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副局级建制,是深圳市公安局的直属单位之一。全市经侦部门分为“市局经侦局——分局经侦大队——派出所”三个层级。

现在讲一下经侦部门的工作职责。我们是“三级办案”模式,市局、分局、派出所。主要的职责是大集合防范各类犯罪活动,涉及金融、商贸、侵犯知识产权。

我们单位是负责全市经侦工作的组织、指挥对全市多发型和新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并自行办理下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1、内幕交易等27种案件职能由经侦局办理。

2、涉案金额600万以上人民币以上的3种案件。分别是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以及挪用资金案。

3、市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一是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二是跨境、跨国犯罪案件。

这是我们整个经侦局的组织架构,有综合处、案审大队、情报大队,还有办案部门等等。

每个大队之间有职能分工,也就是我们讲的专业化问题。分局经侦部门主要职责,是办理62种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涉案金额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主办。

派出所主要职责,只负责侦办假币、信用卡诈骗、假发票、假冒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等9种,且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简单经济犯罪案件。

对于涉众型犯罪管辖职能分工,我们经侦局是负责统筹全市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和打击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交办的案件。

2、市级行政机关和单位移送的重大、复杂案件。

3、主要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境外司法协助的案件。

4、涉案公司在我市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主要依托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等非接触型案件。

5、认为需要直接侦办的案件。

分局经侦部门主要也是收集、核查一些犯罪行为。最主要是排查不稳定因素,甄别重点人员、组织落实管控措施。

管辖范围主要是:

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交办的案件。

2、区级行政机关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3、实际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案件。各区分局经侦大队对以上案件的管辖权不受涉案金额限制。

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阵地控制工作,对于辖区重点区域进行梳理排查、发现、搜集辖区内涉众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和案件线索。也就是我们现在讲的,一些老大妈喜欢去跳舞,跳舞广场的一些集资类案件,还有一些诈骗型的案件。以及收集、上报可能发生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公司、企业、组织、个人等信息资料。做好辖区内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宣传工作。每年辖区都会组织各种类型的宣讲。

现在讲一下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定义,之前可能大家都知道它的基本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当时制定形式,或者说它的定义相对来讲是比较简单的,只是概括性的一个行为或者一个定义行为。也是基于当时的金融、经济活动比较少,这类型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少。就现在的金融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都有,我们的定义也定得比较严深。形式各种各样,所以后面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

非法集资的核心特点有四大块: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公开宣传。

第三,以高息为诱饵。

第四,向不特定对象筹集集资。

我们在2011年1月14日的时候,形成了比较全面的,也是给我们办案指导部门的“指导意见”的重要文件。我们现在办案也就是依照这几点。这是2012年,也是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息”的时候,里面的表现形式的那几点。

以高息为诱饵,以前都是通过媒体媒介、发传单、组织活动、短信形式来宣传。现在我们遇到的很多都是口口相传的问题,这离不开宣传的问题。我们现在基本上也认定了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

很多时候,说这个朋友又拉另外一个朋友,非常公开意见,就是通过口口相传,或者朋友圈里面进行大家消息互传。很多时候我们从办事当中也可以看得出,你朋友给你的资金动机是什么,你的朋友究竟是干什么的?如果是一个工薪阶层,你的钱从哪里来?一个工薪阶层,或者说一个普通的人群,你的资金汇集能力没有达到这么多。

还有一个不特定对象。原来讲的也是社会不认识的人,或者其他人员,称之为不特定对象。现在很多时候,向好友进行集资,那是不犯罪的。现在很多犯罪形式有两种,一是向朋友、亲戚,或者朋友的朋友。包括一些犯罪嫌疑人到我们这里来说我跟他是朋友,我们见过面吃过饭,这算不算朋友?还有内部人员,也往往成为了参与人员之一,这种人是不是也是不特定对象。这些意见也给予了我们一些很好的提议。我们对这块人员的认定,像朋友之间的朋友,我们有时候也可以进行直接的认定。

因为朋友之间,原来讲的是亲朋好友的黏合度,我们讲的关系和黏合度是不一样的。

另外,内部员工参与其中,我们在14年办理了一个案件,我先把你签订一个文件,你作为我公司内部员工,这是我公司内部员工给你发起的福利产品,你来进行统资。当时也是为了体现公司内部人员进行集资的问题,但是这不能认可。为了集资和使用这种形式也是违法的。表现形式很多时候作为平台也好,或者办事也好,都是层面的一些刑法。

这是我们最主要涉及,或者使用的两个文件。一是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在讲集资犯罪主要类型与追诉标准。集资犯罪主要类型表现为三大块。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集资诈骗,三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按照我们这次的标准,立案有立案的标准:

一是个人非法集资20万,单位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再就是集资诈骗,按照192条规定,也是在非吸收基础之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什么很多人会有疑问,那么多的公司为什么有的定的是非法吸存,有的定的是直接诈骗。这也就涉及到了我们对非吸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非法占有。在刑法里面,或者办案当中,对一个人的主观进行认定是很难的。你怎么知道我的脑袋里想的什么,你怎么评判我有非法占有性呢?你评判的标准是什么?有这么几点:

第一,集资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集资款不能返还。也就是说,你的款项不是用于正常的经营项目,最后无法返还。

第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集资款不能返还。也就是我们的买房子这些。

第三,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里面对逃跑也有一定的认定标准。有些人说我去躲债,算不算是逃跑?出了很大问题,几千万、几个亿还不上,那就逃跑,这不能单纯的认为他就是逃跑。对逃匿,我们也有一个认定标准。逃跑了,找不到人,没有下落,而且电话关机,这种我们认定为逃匿。

第四,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第五,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第六,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当然,不单只涉及到这几种,我们讲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几个要点。

第三点会涉及到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为现在很多平台都是利用公司发行股权、期权,或者发行公司债权等等,这是我们前期遇到的比较多的经济犯罪形式。在深圳参与这类的人比较少,主要是全国其他各地的比较多。因为现在很多公司都在准备上市,对于其他各地的集资参与人来讲,这对它有吸引力,而且“一夜暴富”的有很多。

按照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现在讲一下我们深圳当前非法集资的总体形势和动态特点。

13年、14年、15年这三年,15年到8月份,总体来讲,13年我们的立案数是54宗,破了27宗。14年是42宗,破案25宗。15年是132宗,破案62宗。逐年是增长的。13、14年的表现也比较不错,我们自己有时候也在研究,为什么会这样?13、14年的整体经济是比较好的,平台或者公司集资的资金很多都是能够兑换了的。它所面对的结果在那段时间不是那么容易发生。另外,有主动报案的人相对比较少。

到了15年的时候,集体爆发。这当然也有我们主动出击的问题。原来我们从最初的办案思维来讲,现在是针对维稳问题,维稳是主动介入,还是等着报案呢?报案的话,涉及到人,老百姓受到的损伤会更多。到后面我们就主动出击。很多时候的一些案件我们是主动参与,或者主动进行打击。

动态特点:

第一,涉案领域向股权投资基金、P2P新兴领域蔓延。随着金融经济产品的丰富,金融活动的增加,现在逐渐是向股权投资,特别是现在的P2P网络平台比较多,形式也多种多样。

第二,跨区域作案特点明显,增大了查处难度。

比如,有些公司可能在座的很多人没有听说过,它做的不声不响。但是在其他省份,或者一些市,或者乡镇它做得非常大,在我们这里不体现出来。

第三,非法集资与传销犯罪交织,作案手段隐蔽。

非法传销以前也是我们国家一度很头痛的事情,经过这么多年的打击之后,这个风头已经下去了。老百姓经过这么多年的宣传教育,对传销的认识也多了。

现在很多集资型的案件里面会发现,它的发展形式跟传销有一定的相似,包括资金方式也有一定的相似,会呈现平台式的发展。也就是投资回报。有一些公司、一些平台要求你帮我拉客户,拉了客户就给你回报。有两种形式,一是动态,二是非动态。还有就是以P2P的形式来让大家进行投资,这也是作案的手法,也是当前我们所汇总的几个分析特点。

下面讲一下P2P网贷法律风险与刑事打击。

首先跟大家简单讲一下我们15年以来打击P2P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为什么叫P2P?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因为今天来的很多人都是这个平台的从业人员。

P2P,我们最早讲的是Peer和Peerlending,利用互联网的形式提供一个平台。我们最早成立了一个平台,有钱的人,有需求的人在上面发布信息。网络平台,或者网贷平台只是一个中间方,一个撮合平台。交易双方是点对点的形式。平台只是涉及一定的专业服务费。很早它的定义,形式很简单,就是人到人。平台的职能或者平台的功能也是相对比较单一的,模式也比较单一。

现在运营模式也在进一步发展。一是纯中介运营模式,完全是点对点、人对人,只作为网络平台,作为中间方。它的流程作为一个审查,以及风险提示。很多时候把一个标地放在平台上,收取一些中介服务费,很简单。

二是吸存,放贷运营模式。

三是债权转让运营模式。

吸存很好理解,主要是利用我们的优势,能够短时间的、大量的汇集资金。这里面有一个资金池、资金沉淀。

债权转让运营模式大家也有做。平台先将资金拆借给借款人,再以债权收购来进行细分,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来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

目前讲的存在问题,基本上有五大块。

第一,资金托管有名无实。资金很多时候通过第三方,或者第三方支付,放到托管平台里面。但是根据《银行有关支付管理办法》,由资金作为支付方式是不允许的。在没有选择资质许可证的情况下,这种资金就会设想到资金池的问题。它的托管很多时候,在我们实践当中会成立其他的帐号或者所控制的一些资金帐号里面,由投资人来汇集、归拢大它公司所在的帐号里面。

第二,虚假投资担保。很多公司为了获得投资人或者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会签署一个事发协议,里面会出现担保。这个担保是什么形式呢?是他自己成立的公司,或者关联成立的公司。这类担保一旦发生了资金问题,根本没有起到实际的担保作用。

第三,自融自用问题。很多平台出现了这个问题,资金用了什么用途。

第四,虚假夸大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夸大平台的宣传。很多时候都是做假标,把标放出去,就自己控制很多帐户,很火爆的场面。实际上都是假标或者假的资金交易的数据。

第五,流动性风险突出。资金一旦断裂,往往投资人的资金得不到保障。

现在我们讲当前P2P面临的形势法律风险。

第一,风险也是很普遍性存在的,就是“资金池”的问题。我们打非或者打平台第一个考虑的是“四个要件”、“四个过程”、“四个特征”。最主要还是“资金池”的问题。

第二是“影子银行”。也就是讲不具备这样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方式,但是你现在承办我们公司的业务,我们也是把P2P这种平台列入当中的一类。

第三是“非法集资类犯罪”。

这当中,我们讲在平台里面涉及到的几个问题。一是共犯的问题。平台如果是单纯的平台那就好说。共犯利用P2P平台为他人进行集资。这当中也是需要有证据来证明。你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的查询意义,或者进行拆分,或者进行发布虚假信息,那你可能会涉嫌成为“共犯”。

二是“主犯”,成为犯罪主体,这种类型的更多。当前比较流行的一个发布虚假标。二是有金融产品的,有实物的,房产、车子等等,发布虚假标。还有就是资金的不对称,先放标,再进行资金的吸存。这就形成了直接的犯罪。如果携款潜逃,那就是诈骗的问题了。

另外,还有很多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还成立自己的P2P平台。因为它资金归拢,来得快。相对发一个产品,就吸一部分。用的是长贷款短借的方式。先借款,再给一部分的利息,以此来做一个吸收平台,短时间内大量的归拢投资者的资金。发生风险,资金链就断裂。

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呢?他们作为一个小贷公司、融资公司是受到资金息,或者贷款受到一种管制。资金来源没这么多,所以就成立了一个平台。这种方式我们现在也觉得比较流行,包括我们前期在办理的案件也是。一个民间借贷,借了很多、很多钱,实在没办法借了,玩不动了,几万块钱买一个平台,就在平台里面发布项目信息。在短短的两三个月里面就融大6000多万,再把这些资金拆借。因为P2P平台从价格上来讲,很便宜,几万块钱就可以买得到,技术成本不是很快高。

对于平台里面构成犯罪,直接成为主犯。对于平台里面的人,作为从业人员,如果放任平台里面、公司里面非吸业务的发生,就是为了返点费或者业务提成,也是诈骗的共犯。

现在我们所办理的案件里面,有很多业务员是兼职业务员,也是我们原来打击犯罪的时候所忽略掉的事情,或者前期没有注意到的事情。

随着我们打击、处理的公司越多的时候,发现很多时候竟然是同一批业务员,同一伙的在组织,在各个平台、在各个公司集体犯罪。

平台里面现在我们讲的资金汇集方式有很多种,他们涉及犯罪的点也是很多。很可能会涉及到合同诈骗犯。还有可能涉及到“洗钱罪”,我们国家现在对“洗钱罪”管得非常严。再就是“非吸”。

我们讲,共犯、直接犯罪不要为他用。现在我们讲的一个点最主要的是“资金池”。如何避免“资金池”,现在我们国家也不断的出台了一些政策。它把P2P平台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平台,要求客户的资金是交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存款。我们国家对于P2P,特别是“资金池”这一块,现在是越管越严。因为这块出问题确实比较多。

今天P2P这块,在我们办理犯罪案当中也是一部分,因为平台现在发展了很多类型,比如债权提前发放,然后把债权拆分等等。可能涉及的类型很多,大家经历的也多,跟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形式、打击处理方式、处理原则实际上是一样的。里面的分析特征也是依据我们打击分析犯罪过程当中的一个过程。只不过其中的一些点是平台里面汇集“资金池”的问题。不特定人群肯定是有的,公开宣传也是有的,都是行业里面有的。现在往往出现问题的就是“资金池”。

跟大家讲一个简单的案例,因为我们也组织过了。在福田2月份办理的一个案例,高新创投的。这个公司成立之初在深圳,也是大中华那里。在网上进行了一些借贷项目进行投资,高额利息。集资人在上面成立了借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来进行支付。现在按照平台,资金还是会到公司的帐户里面。资金一旦归拢完毕之后,陆陆续续投入到它的一些项目里面,最后资金链断裂。我们公安部门对他们进行了打击。

基本上今天也就讲这么多,包括P2P这块,刚才讲的最主要还是在这么几个点里面。

看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没有?我们来简单的探讨交流一下。

提问:姚大队,谢谢你!我们今天来的这些企业老总有很多问题想问你,但是有点不好意思。我就抛砖引玉问一个问题。很实在的问题。

因为现在很多企业,P2P的从业人员非常关心接下来深圳的经侦对于我们这个行业去排查、摸底的大概方式是怎样的?在操作过程当中,多多少少确确实实正如您刚刚分析的那些非法集资等等一些东西有一些差别,针对这些企业,我们这些从业人员接下来怎样做不会让你们抓到呢?

姚大队:今天本来是做一个法律宣讲,因为我们单位也有这方面的工作职责。今天利用这个场合,能够把基本的法律跟大家交流一下。原来也没有设立这些问题。

我们今天最主要讲的是法律,不能代表公安机关,只能代表个人的看法,或者我们目前的做法。

目前,很多网络平台,特别是P2P,为了经营发展需要,可能会涉及一些问题。也就是刚才讲的“资金池”等等。刚才我也讲了,现在我们国家出的监管意见可以看的出,对P2P这块进行了更家严密的监管。在7月、8月不断的出“意见”。

第二,就今年,我们都是在进行非法集资的专项打击行动,这个行动我们现在还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束,这块按照上面的要求我们还是会继续打击下去。

对于你们关心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我提一些建议,希望大家还是按照《指导意见》或者我们现在的法律要求,逐渐的规范好自己的经营模式。

现在很多人做P2P,很多人是怀着很好的、一番创业的精神去做,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在这里面有很多是怀着不好的精神去做的。就像刚才讲的小贷,朋友借不到,他就成立一个平台,然后就很快可以融到资,这就出现收支不平衡,还想通过最后一笔资金来捞一笔,达到自己心目中的要求。

还有一部分人是盲目扩张烧钱。原来我们也看到投资P2P的,先把钱烧起来,最后融资上市,达到“一夜暴富”的心态。

这两种涉嫌集资诈骗的没有,但是出现的风险很大。特别是烧钱的,最后出现资金断裂的情况会比较多。

在《指导意见》出来,国家应该很快会对P2P的政策发展提供一些规则,这段时间里面,大家作为从业人员,我建议还是保守一点,稳步把自己的平台做得更稳健一些。包括现在引入第三方。按照《指导意见》,P2P很多时候还是通过第三方来进行托管。

我们国家现在,包括银行对于这类的第三方托管是从来不承诺担保职责的。一旦发现问题,它是完全免责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这一块的从业人员,你的资金流一定要清晰。最重要的是不要出现问题。这是很关键的。我个人意见,在这段时间里面,大家还是按照刚才讲的慢慢把平台引导。因为这也是企业创新的一个过程。它是一个指导意见,作为公安机关它是一个刑事打击,它所依据的也就是刑法。很多时候是一个很“死法”的东西。谢谢!

提问:姚大队,你好。非常感谢今天下午的分享。我是e路同行的COO。我们在做自己P2P平台的时候是有很多疑惑的。今天讲的是非法集资的概念,我们阐述给投资人的时候也是比较模糊。我们在平台搭建过程中请了两个律师事务所,就是我们平台的合规性。全国有一家比较知名的事务所大成帮我们做合规,我们的小贷资产又请了一个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叫珠建(音)。能不能用一句话概括出来,让我们一下子知道怎么样做可以不碰这个“红线”?每一个借款人都知道他的钱投到哪个标地上,或者每个标地都知道哪个投资人投了他。第一是关系建立起来,第二是平台资金作为托管。这样的解释是否正确?如果我们按照这样的方式来做,是不是就是一个合规的平台?谢谢!

姚大队:刚才讲涉及红线的问题,之前有一个民间借贷的,关于红线的问题。

你的律师事务所是比较专业的,回答也比较全面。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一个好处,我们自己认为,或者办案人认为,第三方监管还是有一个好处。进行银行托管,资金实际上还是不匹配的。但是进行第三方托管,发出了支付指定,是可以到你那里去的。这是我们讲的比较好的一种形式。也避免了资金沉淀的问题。

第二,我们把它的服务内容、内涵更拓宽一些。你刚才讲的比较准确。

提问:我们是介入了民生银行的资金托管,他们现在的托管非常严格,对我们整个业务流造成了一些阻碍,但是我们觉得在现在非常阶段,还是有一些保护,我们也是主动被监管的角色。

姚大队:刚才讲到资金匹配度的问题,我们在办案当中也有碰到,我的资金投到哪里就到哪里去,然后就是标是真的,还是假的。现在我发现有些人为了做资金流水,会成立一个虚假标。虚假标的收入就拓宽了。

提问:我来自前海航交所,是深圳市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交易中心机构,也是海航集团世界500强投资成立的机构。

我们在经营当中首先要考虑到合规,我今天提的问题对于广大平台来说可能不算是一个问题。我们主要在中小企业当中服务,作为中小企业在我们平台上如果要纯借款,我们起到信息中介的服务。另一头连接个人。这样的情况,算不算非法集资?

姚大队:这个我回答不了,不好意思。定性的东西真的很难回答。

提问:谢谢姚大队。刚才提到平台的几种模式,这位女士说的那种模式应该是有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不便之处,包括流程。我在融信做了很多年,我是借助于融信的一些模式。刚才姚大队也展示了平台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这种债是不是会涉及到非法集资的问题?比如说,我个人先把钱借出去,再把债权拿出来转让,这个时候这个钱是不是就归我?谢谢!

姚大队:这种模式是一种创新,但是是否有“资金池”的问题,“资金池”怎么匹配的问题,如何匹配使用的问题。这当中可能也会出现虚假标的问题。“资金池”是我们目前最关心的。能不能把资金监管到位,能不能做得更好一些。

因为你的模式很简单,当时就是为了允许借贷,是拷贝了这个模式,但是事实还是做了事情。